关于印发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向河道违法排污的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对向河道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为有效线索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污行为,是指向河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畜禽养殖粪污、屠宰废水和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废液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的条件:应为实名举报,举报违法行为真实并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等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奖励权益。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违法排污行为:
(一)电话举报:0871—67597263;
(二)来信来访举报:宜良县汇东西路246号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第六条 生态环境、水务、城管或其他负有生态监管职责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举报情况,予以查处并反馈举报人。
第七条 提供违法排污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举报线索的,每次举报奖励1000元;认定为重要举报线索的,每次奖励5000元。
有效举报线索是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被举报对象名称、准确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及违法行为的照片、视频等有关证据。
重要举报线索是指所举报的违法现象已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存在重大污染隐患或涉及环境污染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 有奖举报的河道违法排污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或其他负有生态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查处。
(二)新闻媒体未曝光的河道违法排污行为;新闻媒体首次曝光的河道违法排污行为,属于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责,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经查证,属于虚假举报、恶意举报等情形,并因此给被举报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机关等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虚假举报人、恶意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后,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河道违法排污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真实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举报河道违法排污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现河道违法排污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银行账户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件及代领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且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应当做好举报奖励工作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举报奖励档案:
(一)举报受理记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裁判文书等;
(三)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凭证等;
(四)举报奖励标准认定、奖励审批、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五)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及经办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受理及经办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生态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二)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河道违法排污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宜良县财政预算安排,据实结算。资金的使用过程由宜良县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材料:关于《宜良县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媒体解读:河道整治 | 最高5千!宜良县出台河道违法排污举报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