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宜良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宜良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重新修订,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本文有删减)
宜良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2.2主要职责
2.3扑火指挥
2.3.1一线火场指挥扑救组
2.3.2后勤保障组
2.3.3余火清理及火场守候组
2.3.4信息联络组
2.3.5火案查处组
2.3.6医疗救护组
2.3.7宣传动员组
2.3.8安全保障组
2.3.9隔离带开挖组
2.3.10通讯保障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火险预测预报
3.2林火监测
3.3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4.1.2 响应措施
4.2 Ⅲ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2响应措施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响应措施
4.4 Ⅰ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2响应措施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扑火力量的组成
5.2社会力量的参与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6.2工作总结
6.3战例评析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应急支持与保障
7.1.1扑救经费保障
7.1.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1.3医疗卫生保障
7.1.4运输保障
7.1.5培训演练
7.2后勤保障
8 附则
8.1灾害分级
8.1.1森林火灾
8.1.2草原火灾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昆明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宜良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宜良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宜良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良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区、乡镇集镇、行政村、自然村等居民聚居区及其附属农田农地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响应、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小火大打、重兵扑救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0〕7号)的规定,森林火灾分为一般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草原火灾分为一般(Ⅳ级)草原火灾、较大(Ⅲ级)草原火灾、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宜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林草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林草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城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宜良供电局、中国电信宜良分公司、中国移动宜良分公司。
2.2 主要职责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防灭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宜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有关信息、情况;完成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县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县林草局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办: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县政府办: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和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民兵、协调驻宜部队及时参与扑救森林火灾。督促各乡镇(街道)武装部按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县林草局:负责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基础性工作;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需求计划;负责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归口管理;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责任单位扑救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及火情;组织专业力量对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建议。
县应急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协调衔接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预备役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指挥工作;负责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维护火场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扑火救灾道路交通畅通。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指导各地搞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灾区恢复重建。
县科技工信局:负责督促各通讯公司做好通讯保障工作,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工作,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安排灾区群众的搬迁、转移和安置工作。按优抚政策做好扑火伤亡、致残人员的优待和抚恤工作,清理、收容、遣返滞留林区的盲流人员。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火资金预算、筹集和监督使用;负责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配合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物资运输及工程机械设备调用。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县水务局:配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协调工作。
县文旅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旅游景区、景点的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县卫健局: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派出医疗救护队赶赴火场开展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对伤亡致残人员作出医疗鉴定。
县城管局:负责配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运水车保障火场扑火用水。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天气预报,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利用气象屏宣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天气条件许可情况下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县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组织所属消防队员、车辆和装备参加扑救森林火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村民聚居点时,启动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形成联动。
宜良供电局:负责做好林区、草原电力线路的检修和维护,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做好火场内电力线路的停电和电力安全工作。
中国电信宜良分公司:负责火场指挥信息通信的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宜良分公司:负责火场指挥信息通信的保障工作。
中国联通宜良分公司:负责火场指挥信息通信的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和国有林场、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森林草原经营区域内的防灭火工作。
2.3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负责指挥。发生燃烧超过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各乡镇(街道)应当启动乡镇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扑救;跨县(市)界的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根据联防机制协调指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启动县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扑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火场扑火力量,设指挥长1人,副指挥长若干人,根据需要设若干工作小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同时出现第一、第二、第三火场时,县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火场总指挥,县指挥部副指挥长为第二火场总指挥,副指挥长为第三火场总指挥。
指挥部下设10个责任组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由总指挥长指定各责任组指挥责任人,在扑救过程中,按照火灾发展情况,各责任组指挥级别相应提高。
2.3.1 一线火场指挥扑救组
组 长:县林草局局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副组长:县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县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火灾发生地行政主要领导。
成 员:县林草局防火办主任,火灾发生地分管森林草原工作的领导、各参战扑火队带队领导。
主要职责:在火灾发生后,由县林草局局长组织本组人员迅速到达火场,与火灾发生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会商,组织火情侦查,拟制灭火行动作战方案和相关计划,在扑火过程中科学合理调配扑火力量,安全、快速、高效地扑灭明火。
2.3.2 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组长:火灾发生地党委主要领导、县应急局副局长、县林草局副局长
成 员: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民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供销社、县市场监管局各1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火灾发生后,由县政府办主任组织本组成员负责前线火场扑救人员的后勤供给。火灾发生地能满足后勤保障的由火灾发生地保障,火灾发生地保障不了的,与县森防指签订协议的饭店、超市、水站(附件3)联系,及时组织必需的食品、扑火物资和扑火用水等火场物资运送到火场。扑火物资仓库位于宜良县森林消防队(大木兴村),应急物资仓库位于宜良县救助管理站(环城南路126号)。后勤保障所需车辆由县政府、火灾发生地协调保障。
2.3.3 余火清理及火场守候组
组 长:火灾发生地行政主要领导
副组长:火灾发生地分管领导
成 员:火灾发生地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及所属村组干部、抽调支援的乡镇带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在一线火场指挥扑救组组织专业队扑火的同时,按指令负责组织有关村组干部带领民兵和群众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2.3.4 信息联络组
组 长: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组长:县应急局局长,县林草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县政府办、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县森防指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扑救工作中的通信联络畅通,并对火场相关信息进行调度、收集、报告,拟制、撰写火情报告和上报各种文书,收集整理各类资料;负责与赴宜指导部门领导、支援队伍协调对接和对外联络工作;督查各参战单位履行职责,完成指挥长明确的其他工作。
2.3.5 火案查处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副组长: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队长、火灾发生地派出所所长
成 员:县公安局、火灾发生地派出所有关人员、村组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现场侦查、勘察,依法侦破火案,抓捕嫌疑人。
2.3.6 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健局副局长
成 员:县卫健局及所抽调的医护人员、火灾发生地乡镇卫生院人员、乡镇熟悉火场周边情况人员
主要职责:在火灾发生后,接到森防指办公室的指令后,派出救护车辆和医疗小组到火灾现场备勤,确保火场扑救人员发生突发性疾病及在扑救过程中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护。
2.3.7 宣传动员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组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县防火办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火灾发生后,负责正面引导新闻单位发布森林火灾火情信息,对所发布信息进行严格把关,做到客观、及时、准确;按照规定统一接待有关新闻媒体;县网安大队要加强抖音、快手等自媒体的监管,加强舆论引导,平息、处置火灾谣言。
2.3.8 安全保障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火灾发生地分管安全和民政工作的分管领导、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火灾发生地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火灾发生后,及时组织警力负责维持火场及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保障火灾扑救中指挥车、运兵车和后勤保障车快速安全通行;负责灾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
2.3.9 隔离带开挖组
组 长: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工委主任)
副组长:县林草局副局长,火灾发生地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
成 员:应急机械保障单位,县林草局相关人员,村委会(社区)熟悉火场周边情况人员
主要职责:在火灾现场需要开挖隔离带时,及时与应急机械保障单位进行对接,组织应急机械赶赴火场,做好隔离带开挖工作。
2.3.10 通讯保障组
组 长:县科技工信局局长
副组长:县科技工信局副局长
成 员:县科技工信局、中国电信宜良分公司、中国移动宜良分公司、中国联通宜良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主要职责:在火灾发生后,如火场通信信号不好,需要通信保障时,在接到森防指办公室的指令后,及时组织三家通讯公司派出通讯保障车到火灾现场进行通讯保障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县气象局发布的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向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责任单位发布预警提醒信息,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局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2 林火监测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系统对林火实施立体监测。火灾发生后,在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哨)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3.3 信息报告
全县实行森林草原火灾“有火必报”的制度,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要及时、准确、规范向县防火办归口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信息,森林火情、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一管理、上报及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上报和发布,避免发生乱报、误报、多头上报情况。各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单位接到森林草原火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不得越级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副指挥长、指挥长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县森防指领导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及时研究处置方案,迅速组织指挥扑救。
对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柴石滩水库库区、九乡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林区、竹山总山神自然保护区、九乡乡麦田河自然保护区、耿家营乡马蹄河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2)县、乡行政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势仍在继续蔓延,需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发生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按程序上报上级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第一时间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初发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燃烧超过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导扑救一般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预案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决定。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应相应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 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1)辖区内荒山、疏林地内、草原发生的荒火;
(2)火场没有发展趋势,对周围生态不能造成损失的火情;
(3)发生在距我县行政交界地区5公里外,对于我县威胁不大的一般森林火灾。
(4)不会对重点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4.1.2 响应措施
(1)防灭火责任单位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密切观注火场状态,随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防灭火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并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由防灭火责任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乡镇(街道)、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赶赴火场指导扑救工作。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副指挥长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有关人员、扑救力量赶赴火场,查看有关情况,指导扑救工作。同时,调集其余有关专业扑火队伍、扑火力量做好准备,随时待命出发参加火场扑救。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1)全县区划的重点林区、林地、草原发生火灾;
(2)对重点保护目标构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情况复杂,或者可能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4)需要县级协调、支援处置的森林火灾。
4.2.2 响应措施
(1)防灭火责任单位指挥部及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密切注意火场状态,随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防灭火责任单位宣布启动乡镇级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本乡镇专业扑火力量进行扑救,开展后勤保障服务,在进入火场沿线设指路标牌,火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由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火场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
(3)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并向副指挥长报告,由副指挥长带领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火场指导扑救工作,调集有关专业扑火队伍、扑火力量出发参加火场扑救。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森林、草原受害,或者在重点林区、草原持续2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2)在县城面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资源保护区和重点保护部位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3)直接威胁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4)火场情况复杂,可能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可能威胁到村庄,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5)距我县行政区域5公里以内,且我县处于下风口,火场正逐步向我县范围内发展,将会对我县生态安全构成威胁的县外森林草原火灾。
4.3.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启动《宜良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地方人民政府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担任指挥长,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如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方案请示县人民政府。
(3)就近调集全县有关扑火力量赶赴火场开展扑救工作,同时,其余全县所有扑火力量、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待命准备增援火场,参加扑救。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
(1)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公顷以内,或者在重点林区、草原持续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蔓延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严重威胁重点保护目标的森林草原火灾;
(3)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4.4.2 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宜良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同时,调整充实扑火前线指挥部领导机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并视火情的发展,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给予兵力支援和扑救指导。
(2)调集全县专业扑火力量,全力组织扑救。同时,组织全县有关后勤保障力量赶赴火场,开展清理火线、看守火场,10个责任组赶赴火场开展工作。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火力量的组成
县、乡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明火。驻军、民兵、预备役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看守。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后勤物资运送、向导带路等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乡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建立专项森林草原火灾档案,提出灾后恢复的意见和建议。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有关单位要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专题报告,按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6.3 战例评析
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的措施、运用的战法、成功的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依法、依规追究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应急支持与保障
7.1.1 扑救经费保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局按《宜良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保障应急预案》执行。
7.1.2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县乡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根据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7.1.3 医疗卫生保障。县卫健局负责组织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7.1.4 运输保障。以自运为主,根据需要,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
7.1.5 培训演练。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对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责任单位扑火指挥员、扑火骨干队员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责任单位组织本单位扑火队员、干部职工、义务扑火队的培训。
7.2 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工作。负责食品、扑火物资和扑火用水等火场物资的组织和配送,确保前线扑火人员必要的食品和物资供给。启动Ⅳ、Ⅲ级响应时,森林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工作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防灭火责任单位)负责;启动Ⅱ、Ⅰ级响应时,森林火灾扑救后勤保障工作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负责,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防灭火责任单位)承担。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
8.1.1 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1.2 草原火灾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Ⅲ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印发实施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