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 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讨论稿)
为依法实施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人居环境,维护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征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参照《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昆政办〔2015〕10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一)征迁范围。对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并对地上建(构)筑物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征迁范围:东至文公河;南至清远街;西至迎宾路;北至玉桥路。地块分4个片区,即新华书店后接步行街片区、福泰医院宜良县委党校宿舍片区、后街至马草街片区、景贤村片区。(须保留的历史文化街区、特色民居除外,具体情况如下:清远街以北保留福泰医院、步行街;迎宾路以东临街单位用房保留,建荣KTV,鱼龙家具城保留;北闸口保留富滇银行、水泥大厦生活区;六十铺河以西保留清真寺(文物)至土桥后街棚改范围)。(具体以国土部门审定的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迁对象。在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为被征迁人。
二、征迁工作机构
(一)宜良县人民政府成立宜良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并授权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及其涉及的征迁补偿安置事宜。
(二)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匡远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具体开展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评估、拆迁机构参与、配合开展具体工作。
(三)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组织匡远街道、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社区、小组等组成清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调解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协调处理争议事项,协调处理结果经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研究批准生效。
三、征迁补偿原则
(一)“房地合一”。征迁范围内征迁补偿实行“房地合一”原则,即对每一宗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以“房地合一”调换产权的方式补偿。“房地合一”是指房屋和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的土地。
(二)依法补偿。征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地上建(构)筑物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三)规范操作。被征迁人应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征迁人按照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本方案对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严格执行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坚决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杜绝政策执行偏差或乱开口子。
(四)利民惠民。制定和执行征迁补偿安置政策要充分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做到真情征迁、惠及居民。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和搬迁的被征迁人享受政策规定补助和奖励。
(五)公开透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做好征迁补偿安置工作,接受被征迁人监督,做到阳光征迁、公平公正。
(六)纪律严明。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司法机关对征迁补偿工作要加强纪律监督、审计监督、法律监督,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廉洁规范。
四、征迁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确认
(一)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拆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街道)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由于历史原因造成2008年6月1日前未取得完备手续的房屋,由匡远街道或南羊街道及相关单位、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组成的调解小组调解确认其合法性。
(三)2008年6月1日《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79号)颁布后不具备合法完备手续且不属于历史原因的住房,分别按照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属于拆旧翻新的住房:
(1)办理过拆旧翻新手续的,按照旧房的原有面积和现有结构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 1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2)没有办理过拆旧翻新手续的,按照旧房的原有面积和原有结构进行补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照 8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2.其他手续不齐全建成的住宅,经调解小组认定后,按照实有建筑面积,按照 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
(四)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面积与用途,依据国土部门核准或者具有完备宅基地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进行认定。对面积有争议的,由具备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匡远街道或南羊街道、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七方签证确认。
(五)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及其他补助均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五、征迁期限
(一)征迁期限
2022年12月1日至 2023年5月30日完成征迁工作。
(二)征迁奖励时段
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
征收奖励分别按照以下三个签约时段和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1.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0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20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行奖励40元/㎡。
2.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17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行奖励40元/㎡。
3.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奖励150元/㎡,在协议规定的时限内腾房移交的再行奖励40元/㎡。
2023年5月3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的被征迁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调换产权补偿。
(二)按照“房地合一”认定面积以外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空闲宅基地,按 375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实行土地置换。
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调换产权补偿,标准如下:
1.框架结构的按照1:1.16的比例置换;
2.砖混结构的按照1:1.14的比例置换;
3.砖木结构的按照1:1.12的比例置换;
4.土木结构的按照1:1.0的比例置换。
以上置换面积包含公摊面积。
(二)被拆迁房屋置换以后还剩余的面积,可以进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标准为:
1.土木结构的2900元/㎡;2.砖木结构的3248元/㎡;3.砖混结构的3306元/㎡;4.框架结构的3364元/㎡。
(三)对拆迁户除了旧房置换新房外多要部分面积按以下价格找补:1、20%以内的按照3364元/㎡结算找补;2、超出20%的按照3950元/平方米结算找补;3、超出50%的按照4250元/平方米结算找补。
(四)安置地点:锦馥名苑(原双禄时代鼎城)、良汇书香。
(五)商业用房按照“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
楼层 | 位置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一层 | 清远街 | 18000 |
里仁街 | 15000 | |
后街 | 13000 | |
马草街其他段 | 9000 | |
马草街南段(后街起至20米止) | 13000 | |
西河南段(后街起至20米止)其他段 | 13000 | |
西河其他段 | 5000 | |
文公河 | 5000 | |
双桥路 | 5000 | |
二层及以上楼层 | 按照住宅补偿标准 |
2.地上建(构)筑物装饰补偿标准
(1)临时建筑、没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建筑物,不给予装修补偿。
(2)具有合法建房手续的被征迁房屋装修的补偿标准,按照房调、地调、评估时对被征迁房屋确定的 A、B、C、D 四个档次分别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下表:
序 号 | 部位 | A 档 300 元/平方米 | B 档 260 元/平方米 | C 档 200 元/平方米 | D 档 150 元/平方米 |
1 | 内墙体 | 墙砖、墙纸、复合板 | 墙砖、墙纸 | 腻子粉上乳胶漆 | 石灰、腻子粉 |
2 | 外墙体 | 墙砖、大理石(花岗岩)、水 刷(磨)石 | 油漆、涂料 | 腻子粉 | 石灰、毛墙 |
3 | 地面 | 地砖、木地板、大理石(花岗岩) | 地砖、复合板 、水磨石 | 水泥 | 土质、毛地 |
4 | 顶棚 | 龙骨、金属、塑料扣板吊顶 | 龙骨、纤维复 合板吊顶 | 腻子粉、扣板、 石膏板吊顶 | 没有吊顶 |
5 | 门 | 整体实木门 | 复合实木 | 高密板 | 普通木材 |
6 | 窗 | 钢塑 | 铝合金 | 钢、铁 | 普通木材 |
3.其他补偿
(1)具有合法手续住宅屋顶上的女儿墙补偿标准:
类型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钢筋混凝土有装饰覆盖 | 180-200 |
钢筋混凝土无装饰覆盖 | 160 |
砖砌体粉刷 | 80 |
砖砌体未粉刷 | 70 |
(2)具有合法手续住宅主体建筑物外的雨蓬补偿 | |
类型 |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
简易雨蓬 | 180 |
钢筋混凝土门厅 | 480 |
上述补偿标准包含装修费等所有费用,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4.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本方案附件。未列入附件的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特殊用途房屋,按照宜良县人民政府制发的现行有效补偿标准执行。
八、地上建(构)筑物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指挥部后,发放给被征收人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补助的标准为10元/㎡/月,从被征收人将房屋腾空交给指挥部之日起计发,直到被征收人按照指挥部的通知入住新安置房为止。每6个月发放一次。
(二)搬家补助费
按 1200 元/户一次性计发。
九、优惠政策
(一)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2 年内,被征迁人子女可在原被征迁片区划片招生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执行被征迁片区生源政策。
(二)被征迁人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宜良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征迁通告前具有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城乡低保户、残疾人等五种情形之一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每户可以享受不超过 5000 元的一次性特困补助费。具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只给予享受一种补助费。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征迁补偿款按照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其他规定
(一)被征迁房屋处于租赁状态的,被征迁人必须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后,方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被征迁房屋处于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被征迁人应当配合处理。
(三)被征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四)被征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否则由征迁人从补偿款中扣除代缴。
(五)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征迁工作,对违法行为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规定内容以外的特殊设施、特殊项目、特殊情况补偿,报经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决定后方可办理。
(七)本方案由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分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
宜良县清远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临时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有基础小砖围墙24墙 | 平方米 | 75 | 标准围墙 |
2 | 空心砖围墙 | 平方米 | 60 | |
3 | 土围墙 | 米 | 60 | |
4 | 石挡墙(皮石) | 立方米 | 170 | |
5 | 石挡墙(毛石) | 立方米 | 100 | |
6 | 水井水池 | 个 | 500 | 不含机井 |
7 | 检修槽 | 平方米 | 400 | |
8 | 金属大门 | 平方米 | 120 | 指院子外大门 |
9 | 真空管集热的太阳能 | 管 | 100 | 含所有设施及配件 |
10 | 集热板集热的太阳能 | 平方米 | 800 | 含所有设施及配件 |
11 | 钢筋砼化粪池 | 立方米 | 500 | |
12 | 砖砌化粪池 | 立方米 | 300 | |
13 | 沼气池 | 立方米 | 60 | |
14 | 简易铁棚 | 平方米 | 100 | |
15 | 钢架大棚玻璃屋顶 | 平方米 | 150 | |
16 | 钢架大棚彩钢瓦顶 | 平方米 | 100 | |
17 | 排水沟(有盖板) | 米 | 100 | |
18 | 排水沟(无盖板) | 米 | 50 | |
19 | 砖砌花台 | 平方米 | 80 | |
20 | 石灰池 | 个 | 200 | |
21 | 水泥地坪 | 平方米 | 40 | |
22 | 简易房 | 平方米 | 200 | |
23 | 传统灶台 | 个 | 300 | |
24 | 室外简易厕所 | 座 | 300 | |
25 | 室外厕所浇灌封顶 | 座 | 600 | |
备注:宅基地内种植的零星果木、苗木、花卉的补偿严格按照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宜办通〔2014〕1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