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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205-535815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25 18:27
名 称: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
文号: 关键字: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部门双随机抽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2-05-25 18:27 浏览次数: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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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执法工作,按照《关于印发2021年度宜良县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文件通知,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守法律底线,落实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规范高效。规范卫生监管权力运行,用制度、标准规范卫生监管工作,有效提升卫生监管效能,减轻卫生服务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优化卫生服务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深化监管信息公开,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卫生健康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卫生健康服务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组织领导

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成立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李文杰任组长,副局长吴颂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由吴颂任双随机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各相关监督科室配合负责整体推进全县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的落实、实施。

三、抽查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三)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七)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八)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1.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1)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4)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3)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4)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6)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四、抽查细则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名录数据库

1、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代码证名称及号码、法人代表姓名等信息。

2、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执法证号、工作单位、职务。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托“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建立全县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数据库和全县卫生健康监管对象数据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三)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卫生健康从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原则上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局每年度至少抽查1次。

(四)对抽查对象数据库单位每次的抽查比例为2%。重大节假日、重点区域应当加强抽查。

五、结果运用

抽查结果将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卫生健康从业单位、能够自觉接受保安从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同时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手段,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附件:随机抽查计划

2021年宜良县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2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3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学校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4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公共场所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5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6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7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宜良县没有被监管对象单位

8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9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宜良县没有被监管对象单位

10

宜良县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普遍适用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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