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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88157 主题分类: 医疗卫生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2-30 10:01
名 称: 宜良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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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2-30 10:01 浏览次数: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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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035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 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2071 号)精神,结 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 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 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2021 年,至少建成 所符 合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 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均达到 60%。到 2025 年, 至少有一家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县多元化、多样化、覆 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婴 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 导率均达到 90%,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形成主 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休假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 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 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积极措 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

   (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就业岗 位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三)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依托县妇幼保健机构、乡镇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婴幼儿照护机构、社会组 织、志愿者等,建立覆盖医学、心理、教育、健康等领域的育儿 专家库,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等多 种方式,为家庭提供婴幼儿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与婴幼儿 早期发展指导等服务,增强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四)提升婴幼儿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做 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 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

   (五)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与改造。按照《托 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标准和《托育机构设 置标准(试行)》,在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作为居 住区内部配套,不独立占地,不改变居住区用地性质,并与住宅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以及旧城改造等方式, 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 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机构 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随迁婴 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六)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将婴幼儿照 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 服务中心、幼儿园、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设施的 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 减免租金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 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托育(早教)机构、社 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开展公益 性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七)大力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深化放管服” 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 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 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国 有企业、人民团体、公办幼儿园等通过政府投入引导、统筹利用 国有资产资源、集体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资举办公办 托育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向民办托幼机构购买普惠 性托育服务。

   (八)鼓励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各乡镇(街 道)要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房产、设施等 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 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县 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各乡镇(街道)] (九)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 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 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 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岁幼儿,加强托幼衔接。

   (十)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人 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居住社区、 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地,提供普惠 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一)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婴幼儿照护 服务。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 申请法人登记等方式,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医育结 

   (十二)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面向家庭提供质 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 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三)实行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 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 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县市场监管部 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在业 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 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对幼儿园开设托 班的,应在原登记机关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 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有条件的要积极推行网上注册登记。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到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十四)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 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全 监管负主要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 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事故查处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和措施,防范 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综 合等级评估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 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有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履行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 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房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取得消防安全验 收报告。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饮的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取得食品安全经营许可证。加强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 保健制度和评价工作规范。县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各类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 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 疾病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防止发生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鼓 励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十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监管与引导。非营利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的公办幼 儿园收费标准及定价方式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 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 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十六)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政策制度。鼓励支持县属中职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有个专业,依据培养 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 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有关 的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培 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 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 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 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 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和目 标责任考核,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婴幼 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局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 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融媒体中心、 消防救援、计生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 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推动婴幼儿 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积极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 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 发展。

   (二)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 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年度新增用地计划 并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 — 8 —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三)加大财政和税费优惠支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 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可结合实 际安排资金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捐赠。 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简化税费办理程序,严格落实国家有关 税费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 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以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 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 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 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 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 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 儿照护服务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可按照公益性捐 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 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 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 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从员、入托婴幼 儿的意外伤害保险。 

   (四)强化示范引领与宣传引导。建设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统筹资源,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多 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调动全社会参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 展的积极性,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政策解读文件:http://www.kmyl.gov.cn/c/2021-12-30/5674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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