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于2020年11月9日印发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处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建立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11号令)《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云建建〔2003〕205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7〕2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对我县范围内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其权益受到侵害行为的受理、办理、责任追究等事项予以规范。
二、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共有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五条:第一条是介绍《处理办法》起草背景和依据;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是公共交易活动的解释;第四条是投诉方式和投诉时限,可以采用正式文件、信函、传真、电话、邮箱、来访或其他方式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内提出投诉;第五条是投诉前提出异议、答复的时限。
第二章是投诉受理,共五条:第六条是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第七条是投诉书内容;第八条是投诉原则;第九条是受理渠道;第十条是受理时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不予受理决定。
第三章是投诉办理,共八条:第十一条是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第十二条是调查核实;第十三条是调查处理时间,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四条是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十五条是调查处理投诉的权限;第十六条是撤诉与是否准予撤诉的情形;第十七条是发出投诉处理决定;第十八条是办案结果移送。
第四章是责任追究,共三条:第十九条是办理机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条是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举报人;第二十一条是被投诉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核实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
第五章是附则,共三条:第二十二条 是宜良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限额以下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是解释;第二十四条是实施日期。
三、主要特点
《处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增强社会招标投标工作法治意识,有利于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一是详细说明投诉方式和投诉时限、投诉前提出异议及答复的时限。二是规范投诉受理工作。对受理与不予受理范围、投诉书内容、受理渠道、受理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三是规范投诉办理工作。对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的情形、投诉调查核实、调查处理时间作了详细规定。四是明确各方责任。分别明确了投诉举报人、受理和办理机构,以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责任。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问题和过错,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行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处理权机关处理。
原文件: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