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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0-45589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6 09:46
名 称: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编号
文号: 关键字: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编号

发布时间:2021-10-26 09:46 浏览次数:350
字号:[ ]
  • 处罚编号:01 

  •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宜良县教育体育局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救济途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2)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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