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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7-571605 主题分类: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1-07-15 14:48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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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5 14:48 浏览次数: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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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6


宜良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稳定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氧化塘、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接入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建设体系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因地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分类建设污水治理设施,优先治理南盘江、贾龙河、西河、东河等河道两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管控率

第五条 在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时要同步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确保农村生活污水能正常流入污水处理终端处理。

第六 乡镇(街道)要配合做好污水治理设施选址、土地供应、青苗补偿、电力设施安装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配合做好建设工作。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关职能部门验收,验收完成后,县住建局在10天内将设施移交至属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将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投入正常使用、发挥效能。

运维管理体系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采用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日常管理相结合管理模式。其中,第三方运维单位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采用动力)的运行维护,村(社区)组织负责辖区内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的运行维护。

生态环境分局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设施运行维护关考核工作

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污水处理站(点)专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第三方运维单位和各村(社区)委员会签订运维协议;

(二)组织村(社区)组织落实农村生活污运维管理责任定期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对支管管网进行建设、检查,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定期对第三方运维单位、村(社区)组织日常运维工作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

十一 各村(社区)组织作为落实主体,主要负责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及管网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主要任务:

(一)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

(二)落实专人或结合村级其他专管人员对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定期对支管进行建设、检查,对村内排水沟渠进行疏通,确保生活污水收集进入污水处理站(点)进行处理

(三)落实新建农村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统一纳管,以及污水处理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户作为受益主体,主要任务:

(一)主动、自觉检查自家化粪池(厕所)水、厨房水、卫生间水、洗涤水污水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并自觉做好出户检查井(清扫口)、户内污水管网环境卫生管理

在新建房屋时,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自行负责污水纳管。

第十 第三方运维单位作为服务主体,主要负责一体化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主要任务:

(一)按照宜良实际,分区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一体化处理设施(包括站点内的绿化、设施主体等)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更新工作台账和管理平台

定期向污水处理设施属地乡镇(街道)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十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一)一体化处理设施:

1.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2.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周边绿化带内无杂物堆放,做到池体整洁美观

4.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须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量和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1监测项目。必项目为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水质标准参照云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 953-2019执行

2监测频次。原则上,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设施,每年至少监测2次;日处理20吨以下、5吨及以上的设施,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抽样,每年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5吨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抽样监测和目视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测其中,抽样监测比例不低于3%,每年至少监测1次;目视巡查出水水质比例不低于30%,每3年实现1次全覆盖

人工湿地氧化塘等处理设施

1.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有进水,出水水质满足排放要求。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

2.按绿化养护要求,对人工湿地氧化塘上的植物定期做好修枝、整形、轧草修边、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池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场地的整洁美观。

3.旱季来临时安排专人进行浇水灌溉。

4.定期对格栅池、提升泵池进行清理,避免浮渣和淤泥堵塞水泵影响正常运行。

5.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效果进行观察,根据污泥沉降性能、污泥界面高度、污泥量等确定排泥的时间和频率。

6.当生物池中出现泡沫、污泥膨胀、上浮等不正常状况时,应分析原因,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恢复正常运行。

管网系统

1.结合村(社区)建设实际,制定污水管网建设规划,对所有纳入治理范围村庄的生活污水,按要求建设排污管网系统进行收集。

2.定期对污水检查井、污水接户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接户管、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进行日常检查、清理疏通、维修等,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3.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窨井渗漏、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立即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十五 第三方运维单位和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强化档案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处理设施信息、巡查巡检、出水水量水质监测、养护和维修等记录。

十六 第三方运维单位村(社区)组织应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向乡镇(街道)上报运行维护情况。各乡镇(街道)应将运维情况整理汇总后,每月月末报生态环境局备案。运维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十七 第三方运维单位村(社区)组织应当公示所辖区域的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十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宜良县集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按照“一体化站点4.8万元//年(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5000//”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县财政局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并按年度预算拨付

二十一 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鼓励探索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尽快制定辖区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费用按照实际考核情况拨付到乡镇(街道)。

二十 县级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二十 按照验收一批、运维一批的原则,对未完成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转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其运维管理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对已完成验收、转交并正常运行的,其运维管理费用由县级承担。

监督考核

第二十 生态环境分局会同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镇(街道)运维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将纳入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 一体化处理设施主要考核运行和自行监测质量情况,若出现设备无故不正常运行、收集处理生活污水达70%以下、出水水质不达标情况,则考核不合格,不拨付乡镇(街道)当年运维管理费用;氧化塘(人工湿地等非动力设施)主要考核运行情况,若出现进出、出水不正常,水生植物达不到管理要求情况,则考核不合格,不拨付乡镇(街道)当年运维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发挥治污效用的情形,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202145日起试行

  政策解读:《宜良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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