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乡乡兑冲新村村内道路硬化及亮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及《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九乡乡小密枝水库工程建设等25件水利项目进行审计的通知》(宜政办通〔2020〕72号)的要求,宜良县审计局自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对宜良县水务局组织实施的九乡乡兑冲新村村内道路硬化及亮化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宜良县九乡乡铁厂村委会兑冲新村,建设内容:在整平现有土路路面的基础上,铺设20cm厚的小块石垫层,并浇筑20cm厚的C30混凝土,路面宽度为4.0m,路沿石外侧设排水沟;对村内道路配置电阳能照明路灯12盏。
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乡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招标代理工作,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为宜良县北古城建筑公司。以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为湖南大学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大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单位为昆明晨晟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目工程于2017年4月20开工,该项目于2019年4月25日竣工。2019年7月24日,宜良县水务局组织县财政局、九乡乡政府、受益村委会、村小组及项目参建各方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鉴定结论为“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同意通过县级验收”。
该项目竣工决算报审投资1 128 638.69元,经审计,实际完成投资1 096 893.26元,调整多计投资31 745.43元, 占报审金额2.81%。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执行了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等制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该项目的规划合理,改善了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铁厂社区委员会兑冲新村村小组的基础设施及居住环境。
但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多计工程价款、财务入账列支依据不充分、重复确认收入支出及项目法人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多计工程价款31 745.43元
该项目建安工程报审金额1 015 343.61元。经审计,实际完成投资983 598.18元,调整多计31 745.43元,占报审金额3.13%。调整原因为部分工程量多计、错计或重计等。
上述问题,与《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云建标(2013)918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文件的规定不符。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的规定,宜良县水务局应对工程结算多计工程款31 745.43元进行依法整改。
(二)财务入账列支依据不充分
2017年8月,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宜良县北古城镇建筑公司工程款200 000.00元,2018年8月,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宜良县北古城镇建筑公司工程款250 000.00元,上述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单据均无银行回单。
上述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九条“(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的规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铁厂社区委员会应补充银行回单或相关支出证明性原始凭证。
(三)存在重复确认收入支出的情况
该项目资金由财政拨付到县水务局,再由县水务局拨付到九乡乡政府移民安置办公室,再由九乡乡政府移民安置办公室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县水务局、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确认财政补助收入和支出,存在重复确认收入支出情况。
上述问题,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宜良县九乡彝族回族铁厂社区居民委员会应调整相关会计科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进行账务处理。
(四)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该项目可研批复概算为960 000.00元,实际投资1 096 893.26元,实际投资超出概算136 893.26元,超概算率14.26%,超范围建设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上述问题,与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八条“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 的,其概算调整须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的规定不符。根据上述规定,宜良县水务局应依法整改。
三、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工作,避免多计、错计、重计工程量。
(二)建设单位应根据真实、完整的原始会计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三)建议理清预算管理关系及理顺预算管理级次,按可研批复,由可研批复的建设单位纳入部门预算及核算,避免出现收入重复统计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实际动态概算超过原批准动态概算10% 的,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相关规定,明确项目法人。
(六)建设单位应按审计确定的投资额进行账务处理,及时结清债权债务。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多计工程价款31 745.43 元,已按要求整改。
对存在重复确认收入的情况、账务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问题,宜良县水务局未报送相关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