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城区烧烤夜市经营的通告
目前,我县城区烧烤夜市分布零散,占道经营、油烟污染、噪声扰民等行为普遍存在,脏、乱、差现象突出,严重损害市民生活环境,影响文明卫生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爱国卫生撈吒鲎ㄏ钚卸瘮的推进,经研究,决定开展县城区烧烤夜市(含露天烧烤)经营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区经营烧烤夜市的店铺、摊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文明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烧烤夜市经营户必须持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卫生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经营,做到食品质量合格。
三、烧烤夜市经营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区域内经营,经营时间自晚上19:00至次日凌晨2:00。
四、烧烤夜市经营必须采取油烟净化处理措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燃料,防止油烟污染。
五、烧烤夜市经营户要自觉维护店铺、摊点周边卫生,不得乱倒垃圾、污水,自备垃圾桶(袋),随时清扫保洁,保持店铺及周边干净整洁。
六、禁止高声叫卖和利用音响设备招揽顾客,减少噪音污染。
七、严禁乱贴乱画、违规设置广告牌匾、条幅等私搭乱建行为,不得损坏花草树木、电线杆等市政公用设施。
八、确因经营条件限制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固定门店,必须取得县城市管理部门颁发的《临时占道许可证》,并在指定区域经营,要自行铺设地毡,每日经营结束后清洗路面、地毡,确保地面无垃圾、无油渍,做到摊走地净,整齐划一。
九、无固定门店且需设置临时摊点的烧烤夜市经营者,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地点经营,并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日常监管,未经批准设置或不按相关规定经营的摊点,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十、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烧烤夜市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烧烤夜市的规范管理、环境卫生管理。
(二)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烧烤夜市营业执照的发放与管理和食品安全监管。
(三)县卫健部门负责烧烤夜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各经营商户烟(雾)尘排放监管,督促指导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使用清洁燃料。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烧烤市场周边社会治安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各经营商户务必于2020年10月10日前,按照本通告内容自行整改,规范经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取缔。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