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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008-315566 主题分类: 征收土地信息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31 10:06
名 称: 关于印发《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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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31 10:06 浏览次数: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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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方案》经宜良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4日

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方案

   

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是云南省十三五期间重点防洪工程治理项目之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和要求,为依法规范实施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和部署的相关要求,宜良县水务局作为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代表宜良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补偿工作责任主体统筹领导实施征地和拆迁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展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协调工作。

(二)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督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管线迁改、地上附着物清理、林地征用、征地拆迁资金核拨和兑付,以及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相关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移交等工作

(三)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属地乡镇(街道)是征地拆迁工作的直接实施主体,负责涉及项目用地的拆迁补偿、资金核发兑付等具体工作。

二、征地拆迁补偿范围和补偿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范围

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用地划定红线范围内集体、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是征地拆迁工作确定的范围。征地拆迁工作要依法报批,根据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分阶段推进。

(二)征地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地、规范拆迁、严格标准、足额补偿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征地补偿标准一次性货币补偿。

3.依法收储补偿国有土地,对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4.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按照有则补之、无则不补的原则,占一季补偿一季;苗木、果园及其附属设施按照谁种(建)补谁的原则对所有权人实施补偿。

5.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6.征地范围内地类现状与勘测定界确定的地类不符的,按照现状地类进行补偿。

7.特殊问题按照工作领导小组与上级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办法处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附件1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标准,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中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标准执行。

另外,在征地范围内,如土地地类现状与土地测绘中介机构所确定的土地地类不相符的,按照现状地类进行补偿。

(二)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定,确定补偿标准;地上其他附着物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已批准征转用地手续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按照已缴纳的土地规(税)费缴费凭据及征地补偿费支付凭据,经县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成本据实补偿。

3.国有农用地按照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4.征收国有土地后,原用地单位剩余土地面积的变更登记费(包含权属调查、测绘等费用)计入拆迁补偿费。

5.国有土地征收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办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附件6

按照《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办通〔2014169号)执行。未列明标准的非标准设施拆迁补偿,由乡镇(街道)报请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 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报请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补偿。

(四)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附件7

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313号)要求并参照《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宜良县域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使用的有关意见》(昆国土资通〔201432号)进行补偿。

(五)管线拆迁补偿标准(附件8

征地拆迁工作中出现的管线迁改,参照宜良县域范围内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管线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六)林地补偿标准(附件1

依法取得林权手续的林地,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规定进行测算补偿标准。

(七)农村房屋拆迁

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另行研究制定。

(八)征地工作经费

征地工作经费参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和近期实施的柴石滩大型灌区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控制。由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征地工作进度拨付各乡镇(街道)。

四、补偿方式

(一)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人员共同实测核实征地拆(搬)迁数量与面积并登记造册,按补偿标准计算各项费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土地征收及拆(搬)迁补偿费用核拨村(居)民小组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归村(社区)或独立核算的小组集体所有,拆(搬)迁补偿费用由乡镇(街道)指导,村(社区)和村(居)民小组负责一次性补偿到户并督促完成拆(搬)迁工作。

(二)地上(下)管线的拆(搬)迁由乡镇(街道)征地拆迁工作机构与产权单位按标准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实行一次性补偿,产权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搬)迁工作。

(三)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被征收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核实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其权益。

五、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征地青苗补偿资金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管理使用,由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分批及时核拨、足额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制度,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工作组负责对乡镇(街道)的征拆资金进行监管,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村(居)民小组的征拆资金进行监管。

六、征地补偿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组织召开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全面组织动员县、乡镇(街道)两级组建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明确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

2.县、乡镇(街道)两级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宣传,分级召开征地工作组、村(社区)党员、群众代表会议,深入宣传南盘江宜良段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现场调查确认登记

乡镇(街道)组织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权人(农户)的土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进行现场清点丈量,制作原始书面记录,并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根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确认表进行统计汇总,填写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明细表以及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发放表,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征地调查成果。

(三)签定土地补偿协议

   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完成实物勘丈后,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土地承包合同到乡镇(街道)指定地点签定征地补偿协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勘丈调查结果为准。

(四)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完成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清点确认并签订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协议后,乡镇(街道)按照征地协议约定方式,及时足额拨付相应补偿费。

(五)及时交付土地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拨付补偿款后,被征地集体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清理并交付土地。县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处负责完善交地手续,分期分批向项目业主交付用地。

(六)规范资料归档

档案资料包括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协议书、勘丈土地记录及被征地人领款签字资料。乡镇(街道)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当同步制作保存原始资料,并及时向县工作领导小组征地拆迁处报备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涉及征地拆迁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规范、扎实开展好征地拆迁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发动

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政策的宣传,突出项目建设的公益性,及时回应、正面引导被征地拆迁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要主动了解和回应被征地拆迁农户的关切,化解信访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街道)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县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业主单位按征地进度及时拨付征地补偿款。

(四)强化协调配合

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主动工作,勇挑重担,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决不允许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要依据法律和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推动征地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青苗补偿标准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苗木植物搬迁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5.花卉果树等附着物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6.农业生产服务设施搬迁补偿费最高限额标准

7.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8.管线拆迁补偿标准

附件1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征地种类

补 偿 、补助标准

(元/亩)

备    注

耕地

水田

27395.2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计,水田27395.2/亩,旱地19692/亩,园地22500/.

旱地

19692

园地

人工园地

22500

林地

用材林

6500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用材林6500/亩;

灌木林

3900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灌木林3900/亩;

未利用地(荒地)

9846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9846/亩;

其它草地

13784.4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13784.4/亩;

农村道路

150000/公里

云发改农经〔20171688号可研批复的补偿价为:150000/公里;

 

附件2

青苗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耕作地类

季节

作物种类名称

补偿价格

(元/亩)

水田

大春

水稻等大春作物

2000

小春

蚕豆、小麦等小春作物

1000

旱地

大春

玉米、大豆等大春作物

1400

小春

蚕豆、小麦、豌豆等小春作物

800

菜地

一季

按实地实貌实状

4000以内

附注:1.同一地块上套种或间种其他种类作物的,套种或间种的青苗补偿标准由属地乡镇(街道)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征地的实际情况与产权人协商补偿;

 2.青苗补偿按照有则补之、无则不补谁有补谁的原则,占一季补偿一季;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是青苗所有权人;

 3.根据青苗实际情况据实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砖石围墙(2.3m以上)

280

2

土围墙

70

3

水井、水池、化粪池

500

4

竹林

150

5

金竹园

平方米

50

6

石挡墙

立方米

135

7

砖瓦窑

万坯

1000

8

小砖瓦窑

10000

9

石灰窑

7000

10

灶台

300

11

3000(包括进入公墓补助)

12

渡槽

立方米

400

13

砖砌花台

40

14

排水沟(有盖)

65

15

排水沟(无盖)

40

16

三面光排灌渠

立方米

170(砖砌)225(混凝土)

17

铁大门(搬迁)

平方米

120

18

丰收瓜

100

19

8-10m3沼气池

6000

20

水窖

4500以内(按权属关系由乡镇、街道确定)

21

双枪加油机

15000

22

油罐(50T

37000

23

油罐(25T

28000

24

输油管道

12000

25

有线电视迁改

250

26

居民电源迁改

350

27

电话移机

308

28

自来水

250

29

居民排水

1000

30

太阳能

平方米

300

31

室外厕所(无顶)

300

32

鱼塘建设及水面

养殖补助

48000(含水面养殖补助8000元)按权属由乡镇、街道确定

33

简易铁棚

平方米

150

34

石灰池

500

35

水泥桩

10

铁丝围拦(限高2米以下)

10

36

塑料管

φ50mm以下

3

φ50mmφ100mm

7

37

混凝土、沥青硬化地坪

平方米

30

38

碳渣、碎石、煤矸石、砖块等半硬化地坪

平方米

10

附注:1.非标设施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2.根据地上附着物实际情况据实补偿,具体补偿金额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

附件4

 苗木植物搬迁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类别

种类

规格/单位

最高补偿费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备注

零星林苗木(不规则种植,50平方米以内)

胸径25cm以上

/

100

胸径16-25cm

/

50

胸径11-15cm

/

30

胸径5-10cm

/

10

胸径2-4cm

/

5

胸径2cm以下

/

2

绿化苗木(连片50平方米以上)

地被植物及容器苗

/

4000

苗木实测面积

景观绿化苗木

/

14000

苗木实测面积

黄竹草、黑麦草、苜蓿

/平方米

2

其他

茶树

/

30

药材

/平方米

50

附件5

花卉果树等附着物补偿最高限额标准

类别

最高限额标准

备注

27000-33000/

含设施补偿(简易钢架大棚不超过33000/亩,其他大棚不超过27000/亩)

种类

未挂果

初果期

盛果期

2000/

17000/

200/

25500/

300/

每亩85

杨梅

2000/

14000/

200/

21000/

300/

每亩70

2000/

14000/

200/

21000/

300/

每亩70

板栗

2000/

14000/

200/

35000/

500/

每亩70

核桃

2000/

9000/

200/

22500/

500/

每亩45

柿子

2000/

14000/

200/

19600/

280/

每亩70

樱桃

2000/

12600/

180/

21000/

300/

每亩70

杏、李

2000/

16200/

180/

25200/

280/

每亩90

柑桔

2000/

30600/

180/

51000/

300/

每亩170

石榴

2000/

12600/

180/

19600/

300/

每亩170

葡萄及栽培设施

20000/

25000/

30000/

每亩500株以上

普通枣类

13200/

15100/

20800/

每亩350株以上

特殊枣类:冬枣、开里红、金丝蜜枣等

15200/

20100/

27800/

每亩500株以上

附注:果树数量达到或超过亩均种植株数标准的按亩补偿。

附件6

农业生产服务设施搬迁补偿费最高限额标准

类别

类型

单位

最高补偿费不

得超过以下金

额(元)

备注

管理

砖混结构

500

(含内外装修)

土木结构

200

(含内外装修)

大砖石棉瓦

100

(含内外装修)

简易钢架大棚

30

水泥架大棚

15

竹架大棚

10

喷灌

3.0

滴灌

1.0

附注:1.非标设施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2.根据农业生产服务设施实际情况据实补偿,具体补偿金额

   不得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


附表7

施工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标准

补偿种类

补 偿 标 准

备    注

临时占用耕地

水田

3500(元//年)

参照柴石滩大型灌区补偿标准

旱地

2200(元//年)

临时占用林地

用材林

3000

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标准结合占用年限的补偿。

灌木林

2400

附注:耕地复耕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政策规定缴纳。

 

附件8

管线拆迁补偿标准

项目及标准

补偿标准(万元/KM

备注

1.架空光缆

4

4.3

6

4.5

12

5.5

14

5.5

22

6.4

24

6.7

36

8

48

9.7

60

11.5

2.直埋光缆

6

6.8

20

8.1

30

9.5

48

11.9

60

13.3

3.直埋同轴

6

15.7

4.架空电缆

100

3.9

200

4.4

200-500

6.8

5.管道

每孔

3.4

6.煤气罐

直径63cm

80

7.水管

直径80cm

70

水泥管

直径40cm

34.5

铸铁管

直径20cm

17.3

铸铁管

直径30cm

25.5

铁管

直径60cm

115

铁管

直径80cm

150

铸铁管

8.蓄水池

30立方米

1.5

钢筋砼矩形

80立方米

3.2

钢筋砼矩形

300立方米

6.6

钢筋砼矩形

9.泵站

1.8

10.电力线

动力线

8

10KV

7

35 KV

7

110 KV

13.6

220 KV

18

项目及标准

补偿标准

备注

11.35KV上螺栓铁塔

8000/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12.10KV电焊铁塔

1.5万元/

包干价(含基础、征地补偿等费用)

13.电力钢塔架

1.7万元/

14.10-35KV高压线

7万元/杆公里

15.低压电力线

5万元/杆公里

16.普通电讯线

3.5万元/杆公里

17.6芯电缆

4.5万元/杆公里

含军用电缆

18.12芯电缆

5.5万元/杆公里

含军用电缆

19.广播电视线

1.5万元/杆公里

20.铸铁镀锌水管

按市价加工本费计

附注:非标设施根据中介机构评估结果协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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