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云南兰老鸭学成饭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91530125309584753M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昆石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钰楚
云南兰老鸭学成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1日,我局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对云南兰老鸭学成饭店有限公司外排口废水进行取样检测。2019年4月,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046号)显示,该公司外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117毫克/升、总磷3.02毫克/升、氨氮10.8毫克/升,其中总磷超过标准的2.02倍。(以上标准为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二级标准,化学需氧量≤150mg/L、总磷≤1.0mg/L、氨氮≤25mg/L)。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限改字〔2019〕10号)1份、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宜环监字﹝2019﹞04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19年5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责令改正处罚的申辩意见》进行陈述、申辩。
综合陈述意见,你公司认为:1.污水处理站由于使用年限长,设备陈旧老化,客流量增多,废水量增加,原设计能力小导致餐饮废水处理不达标。2.现已积极联系第三方预计投资200万元建一座花园式生态污水处理站。
经会议讨论研究,我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你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5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19〕10号)、2019年5月8日《送达回证》及你公司2019年5月12日递交的《责令改正处罚的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生产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5月28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送 达 回 执
受 送 达 人 | 云南兰老鸭学成饭店有限公司 | ||||
送 达 地 点 |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李毛营村昆石公路西侧 | ||||
案 由 | 涉嫌超标排放污染物 | ||||
送达文书名称 | 字号 | 收到时间 |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宜生环罚字〔2019〕10号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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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理由: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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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 签发人 | ||||
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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