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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003-270275 主题分类: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18 09:14
名 称: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文号: 关键字:

其他侵犯权利行为

发布时间:2020-03-18 09:14 浏览次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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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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