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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011-34392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9-20 10:56
名 称: 解读《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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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废止)

发布时间:2019-09-20 10:56 浏览次数: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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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为加快我县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昆政发〔2019〕10号)相关要求,2019年6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草拟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8日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OA系统向全县各单位征求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作了修改。经宜良县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9年9月17日印发并进行公告,拟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主要内容

《规定》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昆政发〔2019〕10号)文件为依据,以征求各单位对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意见为基础,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规定》的起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第十四条第二条款规定:“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三)《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9号)中规定:2014年底前,昆明、曲靖、玉溪3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其他州、市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五)《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发〔2014〕48号)中规定:推进煤炭清洁利用。1.2014年底前,扩大《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至近郊,即增加碧鸡办事处所辖区域、马金铺办事处所辖区域。2.强化高污染燃料源头管理,对在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生产、经营、销售原煤、型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商贩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制取缔,严格执法,从重处罚。3.对我市禁燃区内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餐馆、商户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治,采取拉网式排查的方式,不留死角。在全面整治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对使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较为突出的城市城郊结合地段、“城中村”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死灰复燃”,禁而不绝。

四、职责分工

县生态环境护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按照各自职责查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件:《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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