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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011-34390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9-09-19 10:49 废止日期:
文号: 宜政规〔2019〕1号 关键字:
名 称: 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9-09-19 10:49 浏览次数: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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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7日    




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经宜良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21日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第一条 为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县城环境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非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燃料;

(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

(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第三条 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下列区域:

县城规划建设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西至昆河线,东至小狗公路与石安公路交界段,北至宜九公路江头村与东南绕城交界段,南抵陈所渡、黑羊村一线的区域。(禁燃区以附图为准)

县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县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高污染燃料合法经营资格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销售经营或者搬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六条 本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经批准建成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大灶、茶水炉、热水炉、10蒸吨/小时(含10蒸吨/小时)以下生产生活锅炉,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二)企事业单位的工业窑炉及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24个月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期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可燃物质。但经依法批准的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单位除外。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县生态环境护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按照各自职责查处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公安、卫健、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宜良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附件

附件:宜良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宜良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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