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宜良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13〕919号批准,批准征用集体土地39.7563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宜良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 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 本次征地总面积39.7563公顷。其中匡远街道办事处永丰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左营村小组6.6470公顷,蓬莱社区居民委员会苏羊村小组6.6712公顷,李毛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李毛营村小组0.2701公顷、朱官营村小组0.2949公顷,匡远社区居民委员会4.6555公顷,木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木兴村小组0.1846公顷、大木兴村小组2.6406公顷;南羊街道办事处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11.6929公顷;马街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1.3333公顷;九乡乡九乡社区居民委员会铺子村小组0.1760公顷,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过路得村小组0.4821公顷;北古城镇陈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营村小组0.3830公顷;狗街镇龙华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所渡村小组1.7709公顷,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梅子村小组1.3546公顷,中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谷家营村小组0.1364公顷、中营村小组0.7937公顷;竹山镇团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头地村小组0.2695公顷。
四、 土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执行。
五、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办通〔2014〕169号)执行。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新增、新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 本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和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方式。
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进入被征地现场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予以配合。
八、 公告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九、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