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宜良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12年12月3日经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复〔2012〕720号批准,批准征用集体土地40.2825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宜良县2012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用地。
二、 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 本次征地总面积40.2825公顷。其中九乡乡德马社区居民委员会起底老村小组1.3652公顷;北古城镇贾王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家村小组0.0757公顷、张家村小组3.9243公顷,陈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大塘营村小组0.4349公顷、陈家渡村小组0.2490公顷;狗街镇化鱼社区居民委员会化鱼村小组7.4800公顷,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梅子村小组3.2514公顷;南羊街道办事处起春社区居民委员会起春三组0.0500公顷、起春四组0.4314公顷,黄堡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梅子村小组1.4246公顷,五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哈喇村小组2.7220公顷;匡远街道办事处宝洪社区居民委员会江头村一社0.5791公顷、江头村二社5.6300公顷、江头村三社4.2629公顷、江头村四社0.3666公顷、江头村六社0.3749公顷,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下栗者一社1.8210公顷,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左营村一社1.9819公顷、左营村二社3.6797公顷、左营集体0.1779公顷。
四、 土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执行。
五、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办通〔2014〕169号)执行。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新增、新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 本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和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方式。
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组织工作人员进入被征地现场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予以配合。
八、 公告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九、 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