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宜良县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
1. 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要求,贯彻落实好“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2.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广大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必须严肃招生考试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好招生考试的每一项具体工作,不接收未经县招办批准录取的考生入学,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承认其学籍,不安排有关考试。考生和有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要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要视情节给予处分或相应的问责处理,并取消考生的入学资格。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必须严肃追查,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惩处直至追究责任。
3. 符合《宜良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惠商绿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办通〔2016〕108号)、《宜良县教育局关于对古城镇先觉村被征地人员子女就学安排的通知》(宜教字〔2012〕64号)等县委、县政府及教育局出台过的关于宜良一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4. 为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把考风考纪落到实处,县招生办将与全县各中学签订“加强招生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明确责任,依规进行目标考核。
2018年我县的招生考试工作将严格按照上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周密布置,精心安排,严肃考风考纪,确保今年的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