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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7777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8-30 16:14
名 称: 《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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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30 16:14 浏览次数: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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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管理,就是通过节水管理机构下达用水计划这一带有强制性、指令性的手段,严格控制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量,使其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做到合理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管理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促使非居民用水单位积极采取节水措施,自觉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我县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在计划用水管理中,首先由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给计划用水户编制下达月计划用水指标,然后按月对计划用水户的实际用水情况进行考核,若实际用水量超过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则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还必须按照现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二、计划用水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2.《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2月20日原建设部第1号令发布):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第十一条,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3.《城市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计委1991年4月25日颁布施行):第十四条,城市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4.《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城市实行统一供水,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5.《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十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范围,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月用水量确定;第十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由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三、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是哪些?

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我县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象是非居民用水单位,不含居民家庭。

四、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需办理哪些事宜?

1.应当到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与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2.应当在计划用水指标发放的时限内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我县计划用水指标目前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6月1日至30日发放本年度下半年各个月的计划用水指标,12月1至31日发放下年度上半年各个月的计划用水指标。

3.应当积极采取节水措施,切实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若超计划用水,要按照规定积极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不够用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是能够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的合理用水需要的。若有新增用水项目,用水量有所增加,原计划用水指标不够用的,应提前向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告情况,可提出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申请。由于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也要向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

六、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要如何办理?

计划用水及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属行政许可事项,需按行政审批的有关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条件:因新增用水项目或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等原因用水量增加,需要重新核定计划用水指标的;或者因新、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核定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申请材料:办理计划用水指标,需《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原件1份),自来水公司近半年水费发票复印件1份。办理临时计划用水指标,需《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合同(复印件),其他临时用水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计划用水指标核定:(1)申请人到宜良县政务服务局县水务局窗口递交申请;(2)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调查核实;(3)核算;(4)审批;(5)发放《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2.临时计划用水指标核定:(1)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到宜良县政务服务局县水务局窗口递交申请;(2)符合许可条件的窗口限时办结;(3)发放《临时计划用水指标调整通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即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按什么标准收取?

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的1倍收取;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按水价的1.5倍收取。比如:1月份超计划按0.5倍收取,2月份没有超计划,3月份超计划依然按0.5倍收取。

八、水资源紧缺时,在计划用水管理方面会采取什么措施?

按照《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紧缺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下调计划用水指标,并提高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倍率。

原文件: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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