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良县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
与定额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宜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良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含生产、经营性的用水个人)适用本办法,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计划用水管理。居民生活用水不适用本办法。具体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标准,根据国家节约用水的有关要求及非居民用水单位月水量确定。
第三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以供定需,科学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是根据宜良县水库蓄水、水厂制水,供水情况和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用水单位下达计划用水指标并进行考核,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促使各用水单位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水。
第五条 宜良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宜良县节水办)负责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工作。
(一)宜良县节水办负责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下达和考核。非居民用水单位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用水。每月由县节水办对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对超计划指标的用水量,由宜良县节水办进行累进加价收取超计划用水水费。
(二)宜良县节水办定期对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非居民用水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建立用水台账,落实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和下达
第六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原则
(一)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要从宜良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编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用水指标,建立计划用水的科学指标体系,为宜良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二)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科学配置,强化自建供水设施(自备水)单位管理,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宜良县社会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计划用水指标应当满足非居民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四)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应有利于推动宜良县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七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依据
(一)上一年度宜良县水资源供水状况和计划年度内供水形势预测。
(二)工业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和非工业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参照国家、地方及相关行业现行用水定额标准。
(三)计划用水户在采取了节水措施后的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四)计划用水户近三年来同期实际用水数据。
第八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编制办法
计划用水指标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的历史用水情况和规律进行编制,具体如下:
(一)编制的数学方法为“时间序列法”;
(二)根据非居民用水单位每只总水表近三年来同期各月用水量,分别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加权平均按一定的权重(计划年度前一年占90%,前二年占6%,前三年占4%)加权平均得出编制年度内该总水表相应月计划用水指标基本值;年度计划生成前一年数据必须有,否则不予生成计划;
(三)对于加权平均后得出的计划用水指标的基本值,要根据水资源状况及供水形势预测确定计划浮动比率(修正系数),并最终计算出编制年内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九条 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的报批
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宜良县计划用水指标编制办法”报宜良县水务局审批,经批准后再具体编制下达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条 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
每个计划年度内的计划用水指标分上半年(1-6月)及下半年(7-12月)二次编制和下达。上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份,下半年度用水计划的发放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将下达到公司和水厂抄表收费的每只总水表。覆盖范围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由县节水办下达到该非居民用水单位的总水表。
第十一条 为鼓励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用水户分别给予指标上浮奖励。
(一)经宜良县节水办确认,建有“再生水利用设施”并回用再生水的单位;
(二)上一年度受到宜良县县级及以上节水部门表彰的节水先进单位;
(三)近三年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部门开展过水量平衡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单位;
(四)被评定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或已评定期满经复验合格的“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经宜良县节水办认可已建成并使用节水设施的单位或进行工艺改造明显提高了重复利用率的企业。
上述第(二)至第(五)项指标上浮不得重复享受,其中第(五)项条件须经宜良县节水办验收认可。具体上浮比例,在年度计划用水指标编制意见中确定。第(一)项指标的上浮奖励原则为上一年度对应月份期间内的再生水月平均回用量的50%,计入年度本次编制期间段内各月计划用水指标。
第十二条 指标编制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用户往年用水量由于估表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反映实际用量的,在核算过程中参照往年同期或当年近期正常用水修正。
(二)在上一编制年度内办理过基建施工计划用水指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用水指标以及办理过新增项目计划用水指标的单位,若按《办法》编制的本年度内月计划用水指标与实际用水有出入的,在原已办理的新增项目用水指标范围内进行修正和调整。
(三)对学校因寒暑假原因,部分企业单位因生产和经营受市场影响,造成用水无规律性的,在年度总计划量不变的前提下,由用水户按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宜良县节水办审核批准后,可对月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调整修正。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编制计划经审定后,由宜良县节水办通过媒体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计划用水指标考核及累进加价水费征收
第十四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向宜良县节水办申请办理计划用水指标,签订《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填写《宜良县计划用水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照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用水。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宜良县节水办应按月对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进行计划用水考核。
(一)对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由宜良县节水办按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提供的每月实际用水抄表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对公司和水厂覆盖范围外(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由宜良县节水办按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的机构提供的每月实际用水抄表数据,根据已下达的计划用水指标进行考核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
(二)书面考核材料经宜良县节水办会议讨论审定。
(三)考核结果输入计算机生成当月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清单,按清单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六条 宜良县节水办对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每月计划用水的考核结果,将通过媒体或宜良县节水办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通过短信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非居民用水单位。非居民用水单位在收到当月计划用水管理考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需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向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和批准自建设施供水的机构交纳水费外,由宜良县节水办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一个月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不含污水处理价格,下同)的0.5倍收取;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二个月仍然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倍收取;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第三个月及以上继续超计划用水指标用水的,超出部分水量按水价的1.5倍收取,最高加价水费不超过1.5倍。
第十八条 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的,由宜良县节水办委托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负责收取。宜良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宜良县第二自来水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发生超计划用水行为的,由宜良县节水办负责收取。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交县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示范推广、宣传、奖励,补助城乡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工作,行业管理,水资源保护,节水型单位(企业)创建工作等,不得挪做他用。
第二十条 超计划用水单位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从缴款期满之日起,除按日加收2‰滞纳金外,同时核减该单位次月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做好节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时报送用水报表,本年度用水报表于次年1月份前报送。
第四章 计划用水指标的核减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水资源紧缺,为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经宜良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核减非居民用水单位的计划用水指标。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用水指标核定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非居民用水单位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在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后,可按程序书面提出计划用水指标调整申请。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有新增用水项目或未进行定额考核的企业产量发生明显波动的,可到宜良县节水办填写《宜良县非居民户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指标申请表》。宜良县节水办根据用户申请进行现场核实,并依据相关用水定额和程序进行计划用水指标核算、审批、下达,新增计划用水指标并入该单位用水指标内一并考核。
(二)非居民用水单位有临时性用水项目的,可直接到宜良县节水办填写《宜良县非居民用水单位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宜良县节水办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程序核算计划用水指标,新增临时性用水计划并入该单位相应月份计划用水指标内考核。
第二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向宜良县节水办提出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宜良县节水办接到非居民用水单位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接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的,应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章 累进加价水费的减免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用水单位办理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减免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减免申请经宜良县节水办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宜良县节水办讨论同意后,可给予全额或部分减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1.因水表失灵或换装新水表等原因,造成供水企业未按水表实际度数抄表而估计用水量超计划用水的,可对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额减免。
2.当月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金额小于等于10元的,免收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3.因突发事件等临时性用水原因造成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视情况可给予全额或部分减免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4.对于生产经营情况随市场变化起伏较大,用水相对无规律,按现行的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指标核算方式难以核定其计划用水指标的生产企业及其他非居民计划用水单位,若出现超计划用水情况,由宜良县节水办对其用水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水单位未使用淘汰型用水器具,无浪费用水现象, 用水管理制度完善的。可免收其部分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良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