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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1805-083815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24 10:27
名 称: 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财政代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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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财政代缴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4 10:27 浏览次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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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财政代缴政策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44号)和《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通〔2018〕48号)文件精神,2018-2020年我县实行“市、县两级财政分级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标准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代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保费,若最低缴费档次调整,按新标准执行;选择1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除去代缴100元,差额部分个人承担;代缴前已缴费参保人员,财政资金下达后按原渠道返还参保人。

为积极响应省市县相关部署,切实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县居保局密切联系财政、扶贫部门,认真研究财政代缴保费工作实施细节,争取代缴资金早日落实,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真正惠及每一位建档立卡参保人员,及早完成我县符合参保条件贫困人员100%参保缴费的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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