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良县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 政策目的:为保障城乡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
二、 政策范围:指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检查。
三、 本办法所称规划巡查,是指规划审批管理科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所进行的日常监管方式。
四、 规划巡查主要采用:批后巡查、定期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
(一)批后巡查:指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检查。在单个建设项目取得规划核实意见前,批后巡查不得少于4次。
(二)定期巡查:指规划功能部门在特定时间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所做的定期检查。定期巡查每月至少应当组织开展1次。
(三)专项检查:指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特定项目或特定内容进行的不定期检查。该项巡查主要是对住建部卫星遥感图斑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的检查,由各规划分局按工作要求统一开展。
(四)重点检查: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信访或者投诉所提供资料认为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的检查。
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合并或单独开展各项巡查(检查)。
五、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但历史遗留问题不在巡查内容之列。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在项目现场进行了批后公布,公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情况。
(四)其它应当依法查处的情形。
六、 规划巡查对疑似违法建设项目应当采用以下处置方式:
(一)未按要求进行批后公布或者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当现场进行处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即时整改,并做好登记,由项目方或施工方进行签字认可。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违法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自巡查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的形式向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违反“三区四线”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向县人民政府和辖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三)经执法部门确认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划审批管理科自收到相应执法部门查处意见10个工作日内,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信息发布的方式在局网站对建设单位进行情况通报。
(四)其它应当依法处置的方式。
七、 法律、法规要求
(一)《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规划核实,并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八、 法律责任
规划设计、勘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以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建设工程设计和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工作或者建设工程测量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进行建设工程测量的;
(四)提供虚假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建设工程测量成果的;
(五)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
(六)设计图纸内容与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不符的。
上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 联合监管
1. 实行测绘服务单位终身负责制。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利害相关人可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以委托或购买方式进行技术审查。
2. 加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统一监管”的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和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理后记录在案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