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良县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监管,有效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巡查,是指规划审批管理科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所进行的日常监管方式。
第三条 乡、镇(街道)政府的规划管理部门开展的规划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规划巡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规划审批管理科应当按照规划片区将巡查人员划分为若干个巡查组,每个巡查组不得少于2人,并确定具体责任人、配合协助人员,尽可能采用A\B角方式,全面落实层级管理的方式,主体清晰,职责到人。
第六条 巡查人员实施巡查时,应当佩戴执法证。
第七条 规划巡查主要采用批后巡查、定期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
(一)批后巡查:指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的检查。在单个建设项目取得规划核实意见前,批后巡查不得少于4次。
(二)定期巡查:指规划功能部门在特定时间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所做的定期检查。定期巡查每月至少应当组织开展1次。
(三)专项检查:指规划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特定项目或特定内容进行的不定期检查。该项巡查主要是对住建部卫星遥感图斑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的检查,由各规划分局按工作要求统一开展。
(四)重点检查:指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信访或者投诉所提供资料认为建设项目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的检查。
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合并或单独开展各项巡查(检查)。
第八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但历史遗留问题不在巡查内容之列。
(二)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在项目现场进行了批后公布,公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三)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违法建设情况。
(四)其它应当依法查处的情形。
第九条 现场取证应当采用拍照或者摄像的方式,并在现场照片或者影像资料上加载日期。
第十条 规划巡查对疑似违法建设项目应当采用以下处置方式:
(一)未按要求进行批后公布或者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巡查人员应当现场进行处置,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即时整改,并做好登记,由项目方或施工方进行签字认可。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违法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自巡查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的形式向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违反“三区四线”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向县人民政府和辖区人民政府进行报告。
(三)经执法部门确认违法建设行为的,规划审批管理科自收到相应执法部门查处意见10个工作日内,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信息发布的方式在局网站对建设单位进行情况通报。
(四)其它应当依法处置的方式。
第十一条 《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要求拟定,主要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项目名称)、查处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的发放实行会签制,由规划审批管理科进行会签,会签后须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规划巡查应当采用复查制度,对发放《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的建设项目以及向辖区政府报告的重大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若未按要求整改的,巡查人员应当再次向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跨行政管辖区域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再次通报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并要求其及时依法处置。
(二)违反“三区四线”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建设项目仍然存在违法建设的,巡查人员应当再次向县人民政府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告,并再次向县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进行通报。
(三)其它应当依法处置的方式。
第十四条 规划审批管理科应当认真开展规划巡查工作,协助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管理科应当建立规划巡查的纸质和电子台帐,纸质和电子台帐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完整保存规划巡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规划审批管理科应当每月汇总上报规划巡查情况,并向规划局进行巡查报告。
第十七条 监察室应当按相关工作纪律要求,对未严格按本办法开展规划巡查或者在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责任分局、责任人予以问责。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对规划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宜良县规划局城乡规划巡查文书表格参考格式
宜良县规划局城乡规划巡查情况登记表
编号:XC201X00X
巡查人员姓名 | 1 | 执法证号 | ||||
2 | ||||||
检查时间 | 检查对象名称 (或检查地点) | |||||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第二十五条 | |||||
检查内容 | 建设项目是否进行规划审批、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是否进行现场公告、其它事项 | |||||
巡查方式 (在对应项上打“√”) | □1.批后巡查;□2.定期巡查;□3.专项检查 □4.重点检查;□5.其他方式: 。 | |||||
检 查 情 况 | ||||||
处 理 意 见(在对应项上打“√”) | ||||||
□1.现场要求整改;□2.发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3.发放《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4.其他处理方式: 。 | ||||||
备注 | 巡查人员需2人以上,应附现场检查照片或者影像资料。 | |||||
(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批后管理处备案,一份本部门存档)
宜良县规划局
疑似违法建设通报函
宜规告函〔2018〕XX号
宜良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我局于××××年××月××日在规划巡查中发现位于 (建设地点) 存在疑似违法建设项目,根据《宜良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项目用地性质为 ;经查阅我局规划管理系统,该项目未经规划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许可)/第六十五条(乡村规划许可)/第六十六条(临时建设)之规定,根据工作职责,现将相关情况向贵局通报,请贵局依职权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函告我局。
附件:1.疑似违法建设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
2. 城市总体规划对比图/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比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宜良县规划局
××××年××月××日
抄送:×××街道办事处
宜良县规划局规划巡查复查情况记录表 编号:FC201800X
巡查人员姓名 | 1 | 执法证号 | ||||
2 | ||||||
复查时间 | 复查对象名称 (或复查地点) | |||||
检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第二十五条 | |||||
复查内容 (在对应项上打“√”) | □1.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是否已进行查处;□2.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对违法建设予以停工;□3、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进行现场公告;□4.其它事项: 。 | |||||
复 查 情 况 | ||||||
复 查 处 理 意 见(在对应项上打“√”) | ||||||
□1.再次现场要求整改;□2.再次发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3.再次发放《违法建设通报函》;□4.其他处理方式: 。 | ||||||
备注 | 巡查人员需2人以上,应附现场检查照片或者影像资料;原则上每个违法项目仅需在次月复查一次。 | |||||
(此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批后管理处备案,一份本部门存档)
宜良县规划局送达回证
编号:宜规××﹝﹞第××号
送达文件 名称 | |
送达地点 | |
送达单位 | 宜良县规划局 |
送达人签名 | ×××、××× |
送达方式 (在对应项上打“√”) | □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 □ 4.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6.其它方式送达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单位加盖印章) |
送达日期 | 20××年××月××日 |
备注 |
此文书由各规划分局与送达的文书一并存档。
宜良县规划局违法建设情况通报
第XX期
xx(建设单位) 位于 xx(建设地点) 的 xx(建设项目) 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现予以通报。
宜良县规划局
××××年××月××日
文件:关于印发《宜良县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