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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03-38639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2-14 17:22
名 称: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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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2-14 17:22 浏览次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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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依据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云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昆发改价格〔2017〕92号)和《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规定的主要措施

(一)明确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区域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

(三)对县城规划区内住宅(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车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按“宜良县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收费政府指导价”执行。

三、有关方面的意见

根据《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昆发改价格〔2017〕92号)要求,由县发改局牵头,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依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深化价格收费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86号)文件精神,草拟了《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各部门征求意见,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相关要求,2017年10月19日,县发改局召开了《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听证会,参加听证会人员涵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物管经理方、收费管理方、街道办代表以及消费者代表等各方代表。听证会上,听证代表一致认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是关乎全县人民民生的大事,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全县人民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代表们一致认为,出台《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非常必要。同时,代表们对《实施办法》进行了充分讨论,提出了许多合理化的建议。

2017年12月15日,宜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拟于2018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8年2月13日,施行日期是2018年4月1日。该文件长期有效,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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