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良县构建农民工
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宜良县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宜良县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为做好2018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构建完善我县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发〔2017〕179号)、《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宜政办通〔2017〕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目标任务
以解决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和做好保障工资支付工作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商业担保、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欠保支”格局,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二、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一)明确主体责任,严格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察执法和报酬争议调解仲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国土、教育、卫计、法院、工业园区、东城区指挥部、城改办及土桥、匡山旧城改造指挥部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解决好因工程款纠纷、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县信访局负责涉及欠薪农民工上访案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初步的沟通协调,防止事态扩大;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打击“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县司法局负责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工程配套资金筹措,在接到领导小组需要启动应急准备金通知时,要及时拨出应急资金;县纪检监察部门、县维稳办、县文明办、县委农办、县工贸科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旅文广体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实行党政一把手约谈告诫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类、招商引资类项目,不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不采取办法和措施化解隐患问题,频繁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事态得不到及时控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手续等未批先建的开发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工程开工建设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涉法涉诉的案件,经引导仍采取极端方式聚集上访讨薪以及被投诉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和工资后,相关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失联、逃逸或拒不配合,持续影响县信访等相关部门处置,致使群体性上访事件得不到化解和控制,未对组织人和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对重点项目不完善相关手续和非法挂靠、转包、分包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未予以依法处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和责任部门一把手实行约谈告诫问责。
(三)定期督查,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辖区,约谈本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格倒查追究本辖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责任。
三、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一)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认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政务服务管理局要予以扣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近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必须纳入招投标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对不能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或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二)严格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管理。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时,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及施工现场“双公示”四项制度的情况出具意见书,对于制度不全,落实不力,工资仍未足额支付到位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等手续。
(三)实行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对全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县总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
(四)实行“五员监管制”,开展联合巡查。工程项目部要设置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县总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五)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监管责任。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政府筹措资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控机制
(一)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并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督促用工单位按要求及时上传用工管理相关数据。
(二)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费中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约的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应将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所占比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人工费用足额拨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户等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所占比例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投标文件,以全面建立分账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三)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在专用账户托管银行为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施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依据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管或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禁止将农民工工资集中转入“包工头”个人账户。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工作结束后,用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将工资划入个人账户,也可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处理,督促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由宜良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后,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四)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代缴和商业担保代缴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存。
认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满1年以上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以申请减半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次减半缴存的,可以申请提前退还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免除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提高1%的缴存比例,累计不超过5%。对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拒不整改的企业提高1%的缴存比例。
五、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一)完善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在建设领域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进一步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施工企业自律,预防和减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减免,优先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大力宣传诚信企业科学管理,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搭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平台,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二)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欠薪、欠薪违法行为等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认真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成立宜良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认定联席会议的通知》(宜人社〔2017〕23号)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为C级、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讨要工程款,操纵利用农民工群体越级上访、恶意讨薪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1年,1年后视情况再确定参与资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项目审批、规划审批、土地招标、拍卖等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对不履行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组织农民工过激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其他工程款项(机械租赁费、材料款等)的劳务派遣公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注销其从事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和限制乘坐飞机头等舱、乘坐列车高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的措施。
(三)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企业在1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达2起以上的;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结算核实或提供虚假工资名册恶意讨薪的;告知涉法涉诉应当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处理,仍然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的;借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等列入“黑名单”。对欠薪或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承包人、班组长等列入“黑名单”,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聘用,并在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六、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一)健全法律援助,畅通维权渠道。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配合企业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工作,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能。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统一协调、联合执法等方式,调度、指挥、督导好全县的清理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年度和机制,形成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发挥部门优势,加强跨区域执法维权协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县公安局、县法院要大力支持,加强与县外、市外、省外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开展跨县、跨市、跨省欠薪案件执法协作,联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三)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准确界定并明确安排涉及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属地乡镇共同处置;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引导农民工依法反映诉求,杜绝以《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宜良县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主要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措施 | 责任单位 | 配合单位 | 备注 | |
1 |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 明确主体责任,严格监管责任 |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管和各乡镇(街道)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察执法和报酬争议调解仲裁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每半年至少对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
2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工作信息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3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国土、教育、卫计、法院、工业园区、东城区指挥部、城改办及土桥、匡山旧城改造指挥部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行业监管,负责解决好因工程款纠纷、违法分包、未批先建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项目稽查的重要内容;县信访局负责涉及欠薪农民工上访案件,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部门,并进行初步的沟通协调,防止事态扩大;县公安局要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打击“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县司法局负责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及时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工程配套资金筹措,在接到领导小组需要启动应急准备金通知时,要及时拨出应急资金;县纪检监察部门、县维稳办、县文明办、县委农办、县工贸科信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旅文广体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工作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体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4 | 工贸科信、安监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工作 | 县工贸科信局、县安监局等企业主管部门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
5 | 工程款不到位或因合同变更等因素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支付;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对拒不支付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支付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 ||||
6 | 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手续等未批先建的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该建设项目实施机构负责 | 建设项目实施机构负责 | ||||
7 | 建立和实行党政一把手约谈告诫制度 |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归口管理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尤其是政府投资类、招商引资类项目,不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不采取办法和措施化解隐患问题,频繁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事态得不到及时控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审批手续或施工许可手续等未批先建的开发建设项目,相关部门没有严格执法导致工程开工建设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涉法涉诉的案件,经引导仍采取极端方式聚集上访讨薪以及被投诉的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公司等拖欠工程款和工资后,相关法人和相关责任人失联、逃逸或拒不配合,持续影响市、县信访等相关部门处置,致使群体性上访事件得不到化解和控制,县公安局未对组织人和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对重点项目不完善相关手续和非法挂靠、转包、分包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未予以依法处置的。由县纪委对县区党政一把手和部门一把手实行约谈告诫问责 | 县纪检监察部门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8 | 健全责任落实机制 | 严格“治欠保支”目标责任考核 | 县政府将“治欠保支”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列入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年终考核目标 | 县政府目督办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 |
9 | 上级政府要与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压实责任,并加强检查考核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 |||
10 | 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极端案(事)件的地区,该项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 县政府目督办 | ||||
11 | 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 | 县纪检监察部门 | ||||
12 | 定期督查,强化责任追究 | 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前通过转办案件线索、检查、约谈、通报、督办、明察暗访等方式逐级开展督查,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政府目督办 | ||
13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地区,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力,有关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 | 县纪检监察部门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14 |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责任部门要及时处置好相关问题 | 县财政局 | ||||
15 | 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 加强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格认定 | 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资支付信用审查制度,对近3年发生拖欠工资或者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建设施工企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审时予以扣分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社等部门 | |
16 | 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近3年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纳入招投标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对不能提供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或有拖欠工资重大违法行为的建设施工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 |||||
17 | 严格施工许可放发和竣工验收管理 | 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18 |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时,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建设施工企业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及施工现场“双公示”四项制度的情况出具意见书,对于制度不全,落实不力,工资仍未足额支付到位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等手续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19 | 实行工程项目“清单管理” | 对全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清单,每季度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工会通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逐步实现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的信息化动态监管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 | ||
20 | 完善欠薪源头治理机制 | 实行“五员监管制”,开展联合巡查 | 工程项目部要设置专职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本项目所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工资监督员负责对所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管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总工会等部门 | |
21 |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监管员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县总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合,对本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每季度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发生过欠薪和存在欠薪隐患的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监控、每月至少联合巡查1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把欠薪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解决在平时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总工会 | 建立日常巡查台账 | ||
22 | 强化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 | 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 县发改局 | 县财政局、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23 |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防止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县财政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24 | 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 县发改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25 |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26 |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 | 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 |||
27 | 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县政府筹措资金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县财政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28 |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控机制 |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应认真核实农民工身份信息,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花名册,建立农民工进出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月向农民工个人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保存2年备查,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29 |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系统,督促用工单位按要求及时上传用工管理相关数据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30 | 在实名制用工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开发“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在线支付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实现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化管理。企业通过服务平台开展农民工就业信息登记、日常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在线申报和电子凭证上传等业务。服务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等可通过政府招标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贸和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31 | 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费中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与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约的银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32 |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控机制 | 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应将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所占比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人工费用足额拨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户等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款时,要优先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约定人工费用和其他工程款所占比例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33 | 在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环节,应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和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写入投标文件,以全面建立分账管理制度 |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 | |||
34 | 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实行分账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对未执行分账管理或者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 县工程建设 行业主管部门 | 县人社局部门 | |||
35 | 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在专用账户托管银行为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36 | 施工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为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并依据劳动(派遣)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管或扣押农民工工资银行卡。鼓励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特别是禁止将农民工工资集中转入“包工头”个人账户 | |||||
37 | 对于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者临时性用工,工作结束后,用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结清工资并将工资划入个人账户,也可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 |||||
38 | 认真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 对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处理,督促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列入昆明市信用“黑名单”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和“黑名单”内的企业,按有关政策限制招投标。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39 | 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控机制
|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现金缴存、银行保函代缴和商业担保代缴的方式。建设单位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缴存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0 | 认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制度。对认真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满1年以上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以申请减半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连续2次减半缴存的,可以申请提前退还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免除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每发生一次提高1%的缴存比例,累计不超过5%。对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分账管理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拒不整改的企业提高1%的缴存比例 | |||||
41 | 通过银行保函代缴的,银行保函只受理由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商业担保制度,以商业担保代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并担保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2 | ||||||
43 | 依托“两网化”,推进工资支付监控全覆盖 |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优势,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出现工资支付困难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利用现有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行欠薪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报告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4 | 完善守信企业激励 | 在建设领域开展创建 “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活动。进一步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推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有关规定落实,促进施工企业自律,预防和减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5 | 对“无欠薪项目部”“无欠薪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符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减免,优先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大力宣传诚信企业科学管理,诚信守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为企业搭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平台,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发改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6 | 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 |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大欠薪、欠薪违法行为等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力度,签署欠薪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认真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昆明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办法(试行)》。对欠薪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企业采取通报批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为C级、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投标和政府采购、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项目评优申请、降低资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予以惩戒 | 县发改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 ||
47 | 建立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 联合惩戒拖欠工资失信行为 |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资款为名讨要工程款,操纵利用农民工群体越级上访、恶意讨薪的施工企业,记入不良诚信记录,暂停其工程招标资格1年,1年后视情况再确定参与资格;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项目审批、规划审批、土地招标、拍卖等活动,停止在建工程后续有关手续的办理;对不履行企业用工主体责任,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组织农民工过激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其他工程款项(机械租赁费、材料款等)的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注销其从事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国土局、县政务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县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
48 | 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 应及时将辖区内重大欠薪违法企业上报市劳动监察部门,统一汇总后列入昆明市信用“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在1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达2起以上的;拖欠数额大、涉及人数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拒不结算核实或提供虚假工资名册恶意讨薪的;告知涉法涉诉应当通过行政或司法渠道处理,仍然组织煽动农民工上访的;借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等列入“黑名单”。对欠薪或采取过激行为讨薪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承包人、班组长等列入“黑名单”,禁止建筑施工单位聘用,并在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 县发改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法院 | 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单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 ||
49 | 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 健全法律援助,畅通维权渠道 | 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 | 县司法局、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文明办、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 |
50 | 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配合企业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教育工作,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提高矛盾纠纷的调处能力,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农民工获取信息、提出申请,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引导农民工,理性维权 | 县总工会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
51 | 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简化办案程序,改进办案方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52 | 建立农民工欠薪维权救助机制 |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设立农民工欠薪维权救助金。欠薪主体属关停、倒闭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对欠薪事实清楚,金额无争议,未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节,不属于主观恶意欠薪,且没有清欠能力,也难以通过财产处置解决欠薪问题的,欠薪农民工可申请一次性的欠薪维权救助金,缓解其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金按照“辅助救助,合理救助,专款救助”的原则安排使用 | 县财政局、县工贸科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8年6月底前完成 | ||
53 | 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 | 发挥部门优势、加强跨区域执法维权协作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处置、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欠薪问题处置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 | 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 |
54 | 要加强与县外、市外、省外对口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开展跨县、跨市、跨省欠薪案件执法协作,联手打击欠薪违法行为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总工会 | 县交运局、县水务局等部门 | |||
55 | 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由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涉及责任主体部门牵头,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属地乡镇共同处置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信访、维稳、人社、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司法、法院、县市场监管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 2018年2月底前建立完善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 |
56 | 出现异地群体性突发事件,欠薪行为发生地政府要迅速指派有关负责人率领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疏导、化解和接返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 |||||
57 | 要引导农民工依法反映诉求,杜绝以《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维权。对采取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或者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或办公场所等方式非法讨薪,或者虚报冒领工资、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8 | 加强定期通报和隐患排查 | 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治欠保支”工作开展的调度工作,对落实工作滞后的,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
59 | 按上级统一部署和实际需要开展欠薪隐患排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所辖地区"治欠保支"工作的督促督办,健全工作台账,定期通报情况,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 |||
说明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城市管理等部门统称为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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