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告知书
根据我县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结合我县“十三五”经济发展规划,宜良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征收匡远街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九村民小组;起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2.6328公顷,作为宜良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为确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拟征地用途:宜良县2017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本次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本次征地总面积2.6328公顷,其中匡远街道办事处发达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0.4546公顷、第二居民小组0.3002公顷、第三居民小组0.6930公顷、第五居民小组0.6353公顷、第六居民小组0.1094公顷、第九居民小组0. 2189公顷;起春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0.2214公顷。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执行。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办通〔2014〕169号)执行。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新增、新建的地上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次征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的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和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方式。
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街道办)将组织工作人员进入被征地现场开展入户调查工作,请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予以配合。
八、公告公布之日起,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九、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以上事项有异议需申请听证的,可向宜良县国土资源局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