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办理需知
户口办理需知
一、 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户口登记、审批。
二、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十六条;
(四)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五)《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1〕141号);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七)《昆明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证件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昆公户发(1999)第30号);
(八)《昆明市公安局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昆明市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九)《昆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三、 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四、 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
详见办理指南
五、 申请材料
由于户口类别多,申报户口人员的情况不一,详见办理指南。
六、 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或《昆明市公安局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或《变更更正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到派出所领取。
七、 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辖区公安派出所。
八、 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昆明市公安局。
九、 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由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的户口:到派出所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或《昆明市公安局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或《变更更正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受理--派出所审核--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由昆明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到派出所填写《迁昆落户申请表》或《昆明市公安局县(市)区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或《变更更正申请表》,并递交相关材料 --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 --昆明市公安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 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派出所2个工作日,各分县(市)局5个工作日,市局2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关于缩短户口审批时限的通知》
十一、 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四十天;
《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为三十天。
十二、 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方可进行户口登记。
十三、 行政性许可收费
无。
十四、 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