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号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罚字〔2016〕4号
单位:云南东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099961994X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
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工业园区
云南东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接到《绿色昆明》举报“云南东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废水长期偷排、长期排放酸臭味废气和黑色烟尘”等环境问题,我局于 2016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脱硫塔废水收集池废水私设暗管排入厂区北门板材片区3号路(靠近茅草房村)市政管网;2、我局环境监测站对该外排废水取样监测的《监测报告》(宜环监字[2016]108号附1#)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的悬浮物为350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有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监测报告》1份、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2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我局提出你公司对处罚意见无异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12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字〔2016〕4号)、《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环听告字〔2016〕4号)、《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声明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一六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一六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造成环境污染或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你公司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责令立即拆除私设暗管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罚款10万元(拾万元整);
2、对你公司私设暗管,造成环境污染或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行为,罚款10万元(拾万元整)。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私设暗管、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良县农行温泉路支行
地 址:宜良县匡远街道办温泉路8号
户 名:宜良县财政局
账 号:24213901040004949
电 话:0871—6752032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