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林木采伐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采伐限额及采伐计划指标。
四、行政许可条件:需采伐林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林木权属所有者向本辖区林业站提出的书面采伐申请
2、所申请采伐的林木权属证明材料。
3、采伐林木审批表。
4、林木采伐勘验收报告。
5、伐区作业设计(有采伐区示意图)。
6、涉及集体林木的,须有经过公示七天以上并取得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同意的公示材料。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宜良县便民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林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本辖区林业站提出采伐申请。
2、乡镇林业站人员作调查核实。
3、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
4、林业站收齐所有材料上报县林业局审批。
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公示7天后无异议,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以《林木采伐许可证》注明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需在有效期限内从事采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3)263号)具体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