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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112-47777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7-12 16:11
名 称: 关于《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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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2-07-12 16:11 浏览次数: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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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农村贫困人口数量大幅减少。但是,仍有部分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问题,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人积极劳动脱贫致富。党的十六大以来,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全面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做好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工作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工作目标:通过在全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三、文件依据

根据《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云南省发电关于召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的通知》(云民电[2012]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文件执行范围

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当前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收入210元,实行差额补助,农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享受低保待遇。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农村特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以保户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县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农村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农村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本办法中指的家庭成员是具法定的瞻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一年收入总和计算)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福利、补偿金、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的30%计算);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征用土地所分资金;

(七)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转(退伍)费、异地安置安家费;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佥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七)因城市规划建设、国家建设等原因,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拆迁补偿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

(二)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三)有出资安排子女择选学校的;

(四)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五)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六)购买商品房未满五年或自建房屋未满三年的;

(七)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保障对象的收入核算庭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收入按所在就业单位(含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如不如实提供,则按最低标准5000元/人.年计算。

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费,其剩余补偿费根据农村居民最低标准逐月分摊,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按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其收入,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劳务收入的计算:

(一)被人雇佣驾驶大客车、货车、每人每月按1200元计算收入;小客货车(含小四轮)每人每月按800元计算收入。

(二)外出打工三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的省市按每人每月900元计算收入,在其他省市打工的每人每月按800元计算,在本县打工的有一技之长每人每月按600元计算收入,其他则按每人每月400计算收入;

(三)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雇工、钟点工、修理工及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2年为980元),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收入的计算:

(一)承包田收入按承包田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50%计算纯收入;

(二)承包山收入按承包山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计算纯收入;

(三)养殖业收入按出售总额的20%计算纯收入;

财产租赁,转让收入按家庭房屋出租、转让(或家庭财产租赁转让)的所有收入据实测算。不提供收入的依据物价,房产部门制定的出租、出售标准计算,家庭现有财产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抚、扶)养的计算:

(一)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其子女(继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子女(继子女)无力向父母(继父母)提供赡养费。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超过部分的5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则应付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有抚(扶)养能力的父母、兄姐、抚养残疾子女和抚养未成年弟妹按其收入超出农村低侏标准以外部份的30%计算抚(扶)费;

(三)赡(抚、扶)养费的给付经法院或协议生效的,实际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不如实填写收入,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定的特殊家庭,其收入可采取比较法(即把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在周边生活条件相近家庭作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评议法(即召开农村居民代表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进行评议,决定其生活状况和收入)测算其收入。

分类施保农村低保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分为ABC三类人员;A类是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二级残疾以上人员,常年卧床的大病重病患者;B类人员是指夫妻离单亲家庭、夫妻双方为“4050”人员且家中有子女就读的家庭、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60周岁以上且子女完全无赡养能力的困难老人;C类人员是上述以外人员;A类一年审核一次,B类半年审核一次,C类一季度审核一次。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2012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

原文链接: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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