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政府 www.kmy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750659971-201612-018508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12-07-10 15:02 废止日期: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
文号: 宜政办通〔2012〕279号 关键字: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农村
名 称: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10 15:02 浏览次数:109
字号:[ ]

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匡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有关办局:

《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二年七月七日    

  

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界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范围和核算,根据《云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云南省发电关于召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的通知》(云民电[2012]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保障农村特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坚持以保户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县农村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农村低保的申请、调查审核、发放农村低保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持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都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当前农村低保标准月人均收入210元,实行差额补助,农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享受低保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中指的家庭成员是具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按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一年收入总和计算)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津贴、福利、补偿金、离退休金、遗属补助、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年人均收入的30%计算);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征用土地所分资金;

(七)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转(退伍)费、异地安置安家费;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扶助金;

(六)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七)因城市规划建设、国家建设等原因,房屋拆迁后取得的政府补助拆迁补偿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非基本生活必须的

高档消费品;

  (二)有买卖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三)有出资安排子女择选学校的;

  (四)因吸毒、赌博行为造成家庭困难的;

  (五)在劳动教养和服刑期间:

  (六)购买商品房未满五年或自建房屋未满三年的:

  (七)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保障对象的收入核算

第九条 家庭成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收入按所在就业单位(含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据实计算。如不如实提供,则按最低标准5000/人.年计算。

第十条 国家征用土地或招商引资占用土地,其征用土地补偿费,扣除被征地附着物即房屋、树木等补偿费,其剩余补偿费根据农村居民最低标准逐月分摊,可分摊的月数内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第十一条 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收入的计算,办理了营业执照的,按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20%计算其收入,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第十二条 劳务收入的计算:

(一)被人雇佣驾驶大客车、货车、每人每月按1200元计算收入;小客货车(含小四轮)每人每月按800元计算收入。

(二)外出打工三个月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经济发达的省市按每人每月900元计算收入,在其他省市打工的每人每月按800元计算,在本县打工的有一技之长每人每月按600元计算收入,其他则按每人每月400计算收入;

(三)短期(三个月内)外出打工,人力车运输、小商小贩以及雇工、钟点工、修理工及其他从事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和第二职业人员,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核定收入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2年为980元),残疾人和超过就业年龄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分别下调30%、20%计算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收入的计算:

(一)承包田收入按承包田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50%计算纯收入;

(二)承包山收入按承包山产出物资折价总和的40%计算纯收入;

(三)养殖业收入按出售总额的20%计算纯收入;

第十四条 财产租赁,转让收入按家庭房屋出租、转让(或家庭财产租赁转让)的所有收入据实测算。不提供收入的依据物价,房产部门制定的出租、出售标准计算,家庭现有财产不计算为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赡(抚、扶)养的计算:

(一)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其子女(继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视为子女(继子女)无力向父母(继父母)提供赡养费。其子女(继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超过部分的50%计算为赡养费,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则应付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每个赡养人的赡养费;

(二)抚养费的计算: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子女的每增加一名子女,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收入的10%,最高不超过其总收入的50%,有抚(扶)养能力的父母、兄姐、抚养残疾子女和抚养未成年弟妹按其收入超出农村低保标准以外部份的30%计算抚(扶)费;

(三)赡(抚、扶)养费的给付经法院或协议生效的,实际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六条 对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不如实填写收入,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十七条 对隐形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自行维持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定的特殊家庭,其收入可采取比较法(即把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与相同或相似职业的人员以及所在周边生活条件相近家庭作比较,得出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评议法(即召开农村居民代表会、民主评议小组会进行评议,决定其生活状况和收入)测算其收入。

第五章 分类施保

第十八条 农村低保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分为ABC三类人员;A类是指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二级残疾以上人员、常年卧床的大病重病患者;B类人员是指夫妻离单亲家庭、夫妻双方为“4050”人员且家中有子女就读的家庭、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60周岁以上且子女完全无赡养能力的困难老人;C、类人员是上述以外人员;A类一年审核一次,B类半年审核一次,C类一季度审核一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低保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全县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条 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乡镇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听证有材料、公示有存根,档案填写规范、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事,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等现象出现,发现违反规定和程序的情况,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村(居)委会要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到每个申请人家庭入户调查,切实核清申请人家庭收入。

2、严格执行低保听证制度。各村(居)委会对新增低保对象和已享受或取消低保有异议的家庭实行听证,听证会成员来自熟悉辖区情况的村、组干部代表、派出所民警、党员代表、村民代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低保户代表、邻居代表等基层群众,认真听取听证对象陈述理由,使低保政策和程序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参会代表更为广泛,参加评议的低保对象更受监督,更好地实现“法制低保”、“阳光低保”、“公平低保”、“和谐低保”的目标。

3、严格执行三榜公示制度。公示不得少于3天,公示内容要详细(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及姓名、家庭年人均收入、补差金额等相关内容),公示张贴到每个村民小组。

4、民政办在审核时,一定要入户调查,入户调查率不得低于20%。

5、加强管理,建立保障对象能进能出、保障资金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和相关单位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

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挤占农村低保金的;

  (三)擅自改变低保金发放数额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农村低保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开始试行。

政策解读:关于《宜良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标施保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