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09-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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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服务审批内容
宜良县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设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管理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管理服务条件
(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三)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申请报告(原件4份);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报告(原件4份);
(三)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免费领取。
七、管理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管理服务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管理服务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宜良县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查批复》。
十二、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三、管理服务收费
无。
十四、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
宜良县辖区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二、设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管理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管理服务条件
(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三)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申请报告(原件4份);
(二)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报告(原件4份);
(三)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的说明材料(原件4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原件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免费领取。
七、管理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管理服务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管理服务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核发批复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宜良县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查批复》。
十二、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三、管理服务收费
无。
十四、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