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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09-07-30 00:00
名 称: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审批
文号: 关键字:

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审批

发布时间:2009-07-30 00:00 浏览次数: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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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服务审批内容
对被宜良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已完成的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的范围为:宜良县辖区内的所有排污企业。
二、设定管理服务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三、管理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管理服务条件
(一)环保限期治理项目在限期治理的时间内完成后,经3个月的试运行,达到环保部门所提出的限期治理效果;
(二)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污染物已实现达标排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对环保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告(原件4份);
(二)完成环保限期治理项目工作情况总结(原件4份);
(三)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原件4份);
(四)填报完整、正确、有效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原件4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上述表格可在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管理科免费领取。
七、管理服务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管理服务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管理服务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书面验收意见,在《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上签署同意验收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管理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管理服务证件及有效期限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签署验收的意见的《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表》。
十二、管理服务的法律效力
排污单位已完成了限期治理任务。
十三、管理服务收费
无。
十四、管理服务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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