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发布时间:2009-07-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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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准许跨县转移危险废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3、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2、拟跨县转移的危险废物在宜良县无处置能力的;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4、危险废物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其中,申请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政府组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中标书》(复印件1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废物收集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查资料——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
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许可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批意见规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
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准许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准许跨县转移危险废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申请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3、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和要求。
(三)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置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2、拟跨县转移的危险废物在宜良县无处置能力的;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
4、危险废物接受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接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2、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计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包括环保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其中,申请领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政府组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的招标、投标《中标书》(复印件1份)。
(二)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1、《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原件6份);
2、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情况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4、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5、拟转移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成分、数量清单、包装、标识情况、拟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预定转移时间及路线(原件1份,加盖公章);
6、申请将危险废物由本县转移至县外的,应提供接受地县区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在《昆明市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上签署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地点::宜良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环境保护局窗口 (地址:宜良县匡远镇温泉路11号;电话:0871—759907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医疗废物收集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核——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宜良县环境保护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及审查资料——征求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宜良县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三)危险废物转移许可证:
昆明市环保局予以许可后,在《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签署审批意见,危险废物转移时限应遵守转移审批意见规定的时间。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
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