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09-07-30 00:00
浏览次数:259
字号:[
大
中
小
]
(一)排污费征收核定:
1.经过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原件1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1份);
3.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
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
5.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原件1份);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排污费缓缴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完成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
1.经过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原件1份);
2.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原件1份);
3.单位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
4.燃料检测单(复印件1份);
5.有关原辅材料购进、产品销售(原件1份);
6.当年新增排放口情况说明(原件1份);
7.企业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申请排污费减免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排污者《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排污费缓缴审批:
环保部门自收到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后,3日内完成对排污者《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该表格可到宜良县环境监察大队免费领取,或直接登录昆明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kmepb.gov.cn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