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宜人社监罚字〔2025〕第00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人社监罚字〔2025〕第002号
案由: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
当事人:云南德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健(身份证号:533423********031)
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188号(市汽车配件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3月至2023年在宜良景誉家园建设项目劳动用工中,未按月足额支付支付祝**、祝、江青春、冯威、谢秀花等14名劳动者工资报酬,共计人民币693234.00元(大写:陆拾玖万叁仟贰佰叁拾肆元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违反了《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受委托人刘代军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
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祝华文、祝华祥、江青春、冯威、谢秀花等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提交的《承诺书》、《工资支付及拖欠情况汇总表》,你单位提交的《景誉家园项目工资支付及拖欠情况汇总表》。
根据《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者超过3个月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办公室(204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在开具缴款书两日内,用现金缴款或使用《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转账到缴款书中指定银行(宜良县中国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款户名:宜良县财政局,缴款账号:24213901040******)。缴款后携带缴款书第一联和缴款凭证到我局办公室(204室)开具《云南省罚款收入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交缴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