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人社监罚字〔2025〕第001号
当事人:昆明柴石滩水库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田富(5335261********0015)
单位地址: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人民路28号
经查,你(单位)主管的昆明柴石滩水库灌区工程项目因资金困难,于2025年1月21日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67.687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5年1月23日申请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5.654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我局2025年2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宜人社监令字[2025]第005号),你单位至今未按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构成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你(单位)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发放记录表。
2、你(单位)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你(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共昆明市水务局党组关于李富田同志主持工作的通知,李富田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宜人社监令字[2025]第005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到我局办公室(204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在开具缴款书两日内,用现金缴款或使用《云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转账到缴款书中指定银行(宜良县中国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缴款户名:宜良县财政局,缴款账号:24213901040******)。缴款后携带缴款书第一联和缴款凭证到我局办公室(204室)开具《云南省罚款收入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1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联交当事人,一联交缴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