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审计局投资审计结果公告2024年度第1-1号目录
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硬化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管理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中共宜良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宜良县审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宜审委办发〔2024〕1号)的安排,我局派出审计组(聘请云南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云南云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参与),自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8月15日,对宜良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的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硬化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建设投资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昆明市宜良县境内,招标里程107.595km,设计里程117.922km,实施里程123.299km,分布于北古城、狗街、马街、九乡、耿家营、竹山及匡远等七个乡镇,41条道路,路面类型主要有小块路面与混凝土路面结构,路面宽度4米至6米,等级为农村公路基本级标准。
2.项目立项批复情况
2016年12月8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对昆明市“十三五”自然村及联网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昆发改交运〔2016〕775号)文件,批复同意昆明市5个区、7个县、1个代管市及2个托管区的3048个自然村的公路建设,建设总投资52.78亿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补助及地方政府自筹。
2017年9月12日,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向宜良县人民政府上报《关于对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实施方案给予审批的请示》(宜交请〔2017〕38号)。2017年10月23日,宜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关于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相关事宜的批复》(宜政办复〔2017〕51号)文件,批复同意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实施方案相关事项;同意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建设规模为106公里,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同意交通运输局以融资方式筹集县级配套资金,融资金额1亿元。
2017年9月22日,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宜交〔2017〕47号)文件,对该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批复,原则上同意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复项目38个,建设规模107.592km,批复预算总金额为10,177.59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9,084.23万元。
3.项目责任主体
为确保宜良县建制村公路路面工程硬化工作顺利开展,2014年10月31日中共宜良县委办公室成立了宜良县建制村公路路面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宜良县建制村公路路面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工程建设管理组及项目督察组等部门,宜良县2017年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由该指挥部负责,其为该项目的责任主体。
4.项目招投标制执行情况
2017年5月16日,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云南燕国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中标单位为云南省铁路设计公司,中标价为7,065.00元/公里。
2017年12月20日,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中标单位为云南衡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为77,929,734.00元。
2017年12月21日,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云南盛发工程建设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中标单位为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价为 1,890, 000.00元。
5.项目合同制执行情况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宜良县交通运输局与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等各参建单位签订了相关合同共9份,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合同内容表达清晰,合同管理较为规范,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6.项目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
该项目执行了第三方监理制度,由云南展旭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实施了监理工作。
7.工程质量及交工(竣工)验收情况
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1月11日,实际完工日期2019年8月1日,实际(交)竣工日期2020年3月25日。
2019年12月,昆明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工程实体、外观、资料等进行了检测检查,并出具了《总汇总报告》;2020年3月25日宜良县交通局下发了该项目竣(交)工合并验收鉴定书,鉴定书中载明,项目质量鉴定评分89.94分,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
8.资金来源使用及债权债务
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2017年7月19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达2017年昆明市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第三批)及路基改造工程(第三批)建设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的通知》(昆财建〔2017〕93号)文件,对该项目中12条道路下达了投资计划1,415万元,其中市级应下达补助资金849万元,地方自筹566万元。
2017年7月28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以《关于转下达2017年第二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投资预计划的通知》(昆交通〔2017〕136号)文件,对该项目中12条道路下达了投资计划1,140万元,资金来源为补助资金。
2018年3月16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预下达昆明市通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第四批)的通知》(昆交通〔2018〕49号)对该项目中12条道路下达了投资计划1 974万元,其中市级应下达补助资金846万元,地方自筹1128万元。
2019年10月9日,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下达昆明市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及路基改造工程(第五批)自然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和补助资金的通知》(昆财建〔2019〕67号)文件,对该项目中5条道路下达了投资计划1,624万元,其中市级应下达补助资金696万元,地方自筹928万元。
以上四个文件合计下达该项目41条道路的投资计划总金额为6,153万元,其中补助资金3,531万元,地方自筹2,622万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上述补助及地方自筹款项的到位资金共计5,318.96万元。
债权债务:截至2024年4月30日,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94,932,361.45元,其中建设期贷款利息0元。资金缺口36,138,682.85元,其中应收账款18,892.56元、应付账款 36,157,575.41元(详见附件2)。
(二)竣工决算审计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和法规,审计组对该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
1.该项目竣工决算送审总投资96,715,477.21元,实际完成总投资94,932,361.45元,调整多计工程价款1,783,115.76元,核减率1.84%(详见附表1)。
2.截至2024年4月30日,发生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该项目基本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执行了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程序及管理基本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工程管理资料基本齐全,相关资料基本完整。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该项目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规定设置账务并进行会计核算,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条—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对该工程单独核算,导致该工程财务核算不清晰,无法通过财务账簿直接取得该项目完整及准确的财务数据。
此外本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宜良县内部交通网络结构,极大改善了偏远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出行条件。
但审计过程中发现发现多计工程价款、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工程造价管理方面
多计工程价款1,589,607.22元。
本次审计发现,在宜良县交通运输局送审工程结算价款93,025,956.21元中,存在工程量多计、定额高套等原因,导致多计工程价款1,589,607.22元的问题。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对多计工程价款1,589,607.22元依法进行整改。
(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不到位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审计发现,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施工许可申请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
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一、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杜绝以后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不规范
1.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竣工价款。
审计发现,该项目建安工程费用实际完成额为 91,436, 348.99元,截止审计日,实际付款金额为55,780,000.00元,付款比例约为61%,低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月计量款的80%,工程结束付款至累计计量款的80%,工程审计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7%”。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和第十四条“……(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规定。
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及支付相关事宜。
2.多计待摊投资193,508.54元。
该项目待摊投资报审金额3,689,521.00元,经审计,实际完成投资3,496,012.46元,调整多计193,508.54元,占报审金额5.24%。调整原因为多计监理费23,064.35元、施工图设计费 19, 463.56元及建设单位管理费175,321.40元,少计检测费0.64元,少计合同印花税24,340.13元,上述费用综合调整多计合计193,508.54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对多计、少计的待摊投资193,508.54元依法进行整改。
3.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的5%。
经测算,该项目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标准为1,233.93元,但实际计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业务招待费为9,247.00元,超出规定标准8,013.07元,超出比例大于5%。
上述做法违反了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对超出部分的支出进行整改,调整至符合规定的范围内。
4.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24,340.13元。
审计发现,宜良县交通运输局签订的项目合同计税金额合计 81,133,750.64元,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缴纳合同印花税24,340.13元,截止审计日仍未缴纳。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补缴漏缴的印花税24,340.13元。
5.未按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经审计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单独核算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1)未按基建项目开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专项资金管理,而是将多个基建项目共同使用一个银行账户,导致单个项目财政拨款金额难以确认,甚至出现其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款被挪用到本项目用于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项目资金安全性存在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条—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七条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的规定。
(2)经费支出核算依据不充分。部分款项支出如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原始凭证上未注明具体项目归属或者出现发票等关键原始凭证缺失的情况,导致该工程项目财务核算不清晰,无法通过财务账簿直接取得工程项目完整及准确的财务数据,甚至可能会发生虚报或重复报销项目经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会计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会计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条—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九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及《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应按工程项目开设专门银行账户,并认真实行专款专用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同时应严格项目经费的报销审核,关注原始凭证单据的完整性和明细内容,规范相关会计处理事项。
(四) 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
1.未按设计图纸文件施工。
审计发现,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文件施工,主要表现为:1.部分道路护栏材质变更(由砼护栏改为波形梁护栏),部分道路新增波形梁护栏,虽有变更记录但遗失;2.路面加宽及路面做法调整,竣工图已更新但过程资料不全;3.实际完成里程超出设计6.2522km,且未含白赤坡村公路、叠水至红元旧村公路及村庄至领干村公路等三个项目,缺乏相应变更手续。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的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5号)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项目建设方案、修改设计和降低质量标准,违者要依法追究项目(企业)法人代表、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有关设计单位、批准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宜良县交通运输局当尽快完善相关手续。
四、审计建议
(一)健全结算审核与监管体系。强化现场监督,严格工程量、价审核,尽量减少因结算多计、虚报工程量及材料价格计取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多计工程价款,确保工程价款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要强化资金管控意识,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并依据执行情况进行资金支付安排。建议将多计的项目其他费用和少计的合同印花税做相应的审减及审增处理,多支付的款项应尽快追回。建议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完善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