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医保处字〔2024〕第001号
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 医保处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宜良天医重生堂中医馆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2530125MA6Q5G***7
住所或地址: 昆明市宜良县*******
经营者: 沈*,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49。
本机关于 2024年8月17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开展不属于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红外线治疗(医保编码340100001,属于34类物理治疗与康复)、红光治疗(医保编码311400016,属于31临床诊疗类)并上传医保系统进行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结算费用360.7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中医诊所备案证、上传医保系统电子数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退回医保基金360.75元,处罚款360.7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祥云支行 户名: 昆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账号: 5300187503605********-****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户名: 宜良县财政局
账号: 24000000000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昆明市 医疗保障局或者 宜良县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宜良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4 年 8 月 30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