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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408-895153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8-27 17:28
名 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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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27 17:2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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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辉(等)委员:

您们在政协宜良县第十届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42关于建立社区养老新型养老模式的建议》已转交民政局研究办理。现结合宜良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对您所提交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提案的主要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如何探索和建设新型社区养老服务模式,这个问题便摆上了各级民政部门的议事日程。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有关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实现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的有机结合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及日常生活照料等方面的需要。

  二、宜良县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现状

为积极应对宜良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近年来我县围绕促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按照省、市政府和民政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大力推动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供给得到一定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积极性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加快推进宜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既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应予高度重视和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 “十三五”以来,我县先后争取中央及省市建设补助资金,新建和改扩建宜良县中心养老院、北古城镇敬老院及九乡乡敬老院3个公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宜良县福莱居医养中心、宜良县福莱居医养中心二院、宜良恒健延年康养中心、宜良九九老年公寓、宜良雅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宜良县宜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6个民办养老机构,建成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2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含互助养老服务站39个,登记备案民办涉老服务机构4个(主要提供居家上门服务)。建成县级老年活动中心1个、乡镇(街道)、村(社区)老年活动中心544个。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共设置养老床位1796张,每1000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9.81张。

从总的情况看,我县已基本形成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公办养老为依托、民办养老为示范补充的格局,初步形成了老年服务事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的雏形。“十四五”期间,将围绕县委县政府建设大健康产业的部署和要求,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快养老事业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宜良的区位、气候、文化、产业等优势,依托自身特色及特有资源开发生态休闲养老、医疗康体养老、旅游文化养老等多种养老模式及养老项目,促进养老产业与休闲、健康、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宜良“温泉康养之都”养老服务品牌。

三、主要扶持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中央、省、市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实施专项补助,为宜良县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展注入了活力。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我县编制了《宜良县“十四五”养老事业发展规划》(20212025,制定下发了《宜良县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持续争取上级财政性资金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为推动我县养老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扶持政策和措施如下:

(一)土地优惠。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特别是农用地转用指标要优先安排,切实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税费优惠。认真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购的企业及家政、物业等服务行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办证和审核予以优先。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非营利性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按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减半收取。

(三)建设、运营等补助。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

1.建设补助。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数,省、市、县各级财政按照确定的资金补助办法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用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

2.运营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给予床位运营补助。对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给予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3.人员补助。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在职在岗期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0元、100元、50元的护理补助。

4.护理型床位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1000元补助。

   除上述补助外,养老机构在消防设施提升改造、购买机构综合责任险等方面也有相应的补助政策。

(四)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的《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应当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把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应当按照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上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的具体位置,并注明建筑面积。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权属归民政部门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与民政部门一起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测绘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字样。未按要求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和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从2021年起,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补齐城镇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纳入公建配套范畴,按照《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住宅小区改造项目按照“四同步”的要求,无偿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用于养老服务。

四、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是县级财政投入养老服务的资金匮乏,向省市争取的养老服务项目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无法落实到位,制约了全县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政策支撑力度不够,例如项目选址、土地优惠等政策跟不上省市养老服务发展步伐,影响我县社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进程。

三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都把发展重点放在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发展上,弱化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的投入。对广大农村基层而言,仅限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活动中心建设,养老服务主要面向能自理老人提供日间休息、棋牌娱乐等一些简单的服务上,而对那些高龄、失能、半失能、独居老人服务不到位。

四是新旧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难度较大。截止目前,全县仅有3家物业公司上报按规定配建了小区养老服务用房,正式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一家都没有。

五是社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为老服务专业人才缺口较大。全县养老行业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才的匮乏,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养老服务工作机构协调统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推动项目实施。县级财政、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调整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及改造、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确保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各类项目顺利实施。  

(三)健全管理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居家养老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用房和用地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切实保障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情况,严禁改变服务设施的公益性质,变相转让或挤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运营补助。发现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整体推进。县级民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其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检查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涉老部门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发展的整体合力。

感谢您们对宜良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们提出社区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凭借着其自身的特点和个性,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但需要着手解决8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您们提出的这些困难和问题很有针对性,也是各政府和民政部门正在解决或下一步着手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比如“社区服务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由于县财力不足,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都在想办法争取省市资金。又如“实施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工程”的问题,政府已经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统筹推进。对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2021年开始就在匡远街道南羊街道、狗街、部分村(社区)实施了适老化改造工程三年来累计实施适老化改造工程330户,今年还将继续实施这项工程,力求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再如“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的问题,近几年来由县卫健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一直在开展这项工作。在今后工作中,民政部门将一如既往关心支持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断探索宜良新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路子,为宜良的大健康产业助力。

欢迎继续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

宜良县民政局

2024年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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