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农罚〔2024〕7 号
当事人: 何*英
居民身份证件号码:53************** 住所(住址):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1日对 何*英涉嫌在茴香上使用限制使用农药毒死蜱案 一案调查,经查: 2024年5月14日,宜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何*英在宜良县*******种植的茴香进行了监督抽检采样,后由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定量检验分析,2024年5月28日检测单位的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NY2401058)反馈,送检的茴香(抽样单编号:KMYL240510050)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产品不合格。2024年6月5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向何*英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宜良县*******当事人种植的茴香地现场检查,茴香种植面积为20平方左右,种植过茴香地已经被何*英换种植为结球甘蓝蔬菜,当事人何*英对购买过毒死蜱并在茴香上使用的违法行为当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2.检验报告1份;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单;4.现场检查笔录1份;5.现场检查照片;6.当事人询问笔录;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之规定。 2024年6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诉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以及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申辩,也未对作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鉴于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生产面积较小,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说明情况等事实,同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第5项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使用限用农药的行为,现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良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