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审计局“两项”清单--职责清单和法律清单
宜良县审计局“两项”清单-职责清单
一、职责清单
(一)机构编制:宜良县审计局成立于1983年12月。局机关内设1办3科,分别是:办公室、法规科、经济责任审计科、财政审计科,下设审计服务中心、经济责任办公室、审理科。核有编制24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事业编制13人。局领导班子设党组书记、局长1人,副局长2人、总审计师1人。现实有在职在编干部职工24人,其中:党组书记、局长1人,副局长2人,改非领导4人,行政人员4人,事业人员12人,事业工勤人员1人。
(二)主要职责: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和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职责:
办公室: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会议材料和有关报告、审计复议、审计回访、审计项目督察、检查、综合管理等相关审计文件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政务公开、宣传、信息、新闻发布、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统计、综治等工作;负责审计复议、审计回访、审计项目督察、检查、综合管理等相关审计业务工作;承办局机关事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以服务发展、服务决策、服务落实、服务审计项目、服务群众为中心,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保证机关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法规科: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和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审计制度的起草及对法规、制度的梳理工作。开展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局法律顾问的对接和管理工作。负责审计征求意见稿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其他需要反映事项的复核。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审计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县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县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和县直属学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的工作、内外联系协调和其他综合性工作;开展有关审计调查。指导各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完成局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财政审计科: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审计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起草年度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开展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大数据审计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计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做好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提出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相关规范和政策措施建议;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济责任办公室: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年度计划草案以及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承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处理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理科: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指导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各业务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并起草向同级人大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跟踪审计移送案件、线索及其他事项的立案及处理情况。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室名称 | 科室主要职责 | 执法主要内容 | 依据的法律法规 | 备注 |
办公室 | 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会议材料和有关报告、审计复议、审计回访、审计项目督察、检查、综合管理等相关审计文件及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承办局机关事务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行政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 | 离任鉴证相关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
法规科 | 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和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 完成省市统一组织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预算法》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 |
财政审计科 | 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县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
| 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债务等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
|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负责审计县委、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县级各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宜良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审计服务中心 | 组织协调指导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做好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牵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决算审计、重点项目跟踪审计;提出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的相关规范和政策措施建议;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 政府投资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组织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 |
审理科 | 负责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指导监督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责成纠正各业务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并起草向同级人大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 | 重点领域和专项资金审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宜良县审计局“两项”清单-法律清单
一、宜良县审计局行政强制事项(1项):
行使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审计局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
二、宜良县审计局行政处罚事项(12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县审计局 | 1.对拒绝或拖延提供与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审计局 |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审计局 | 3.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县审计局 | 4.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县审计局 | 5.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
县审计局 | 6.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
县审计局 | 7.对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
县审计局 | 8.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县审计局 | 9.对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
县审计局 | 10.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县审计局 | 11.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县审计局 | 12.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三、宜良县审计局审计项目中常见处罚事项(21项)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计服务中心 | 1.多计工程价款 | 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
|
审计服务中心 | 2.多计待摊投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条—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规定不符。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规定,宜良县卫生健康局应对多计、错计、少计的待摊投资3 043 710.50 元依法进行整改。
|
审计服务中心 | 3.多计工程其他费用 | 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依法整改,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的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4.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 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第十七条“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非税收入”的规定,.....应将上述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国库。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5.捐赠款作为账外资产管理使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宜良县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章程》第三十五条“本促进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促进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第二十六条“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的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 6.未使用的项目资金未上缴财政
| 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383号)“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7.违规报销交通费 | 违反了《宜良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宜良县县城规划区内执 行公务的,不报销差旅费。”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8.在建工程费用没有资本化 | 违反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 和报表》“1613 在建工程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 下:(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2.单位对于发包建筑安装工程。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按照应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三)待摊投资 1.单位发生的构成待摊投资的各类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借记本科目(待摊投资)……”的规定。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9.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和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规定,县教体局应督促宜良县第八中学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审理科 | 10.专户利息收入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十一)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及第四条“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 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三)截留、占 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的规定,应将利息收入上缴国库。 |
审理科 | 11.违规发放奖金 | 违反了《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6〕 34 号)“一、严格执行各项工资津补贴政策......一律不准以任 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新设津贴、 补贴、奖金项目......”的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云办通〔2016〕34 号)“六、严肃工作纪律......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该按 有关规定清退收回”的规定。 |
审理科 | 12.库存现金存在白条抵库现象 | 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 号)第十二条……“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规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 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 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 款.....(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按凭证额 10-30%处罚......”的规定,责令.............及时 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理。 |
法规科 | 13.“三公经费”不降反增 | 根据中共云南省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要求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通知》(云办发〔2011〕7号)中“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 (一)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经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会议费用四项经费支出实行零增长”的规定,宜良县农业农村局应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
法规科 | 14.违规收费 | 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收费〔2010〕1619号)中“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中小学生向在校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五、规范管理,整章建制……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的规定,应将相关费用退还。 |
法规科 | 15.历年超预算拨款有待于进一步消化 | 《预算法》“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支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支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的规定,县财政局应加大逐步消化预拨经费的力度。
|
财政审计科 | 16.预算编制不完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8〕57号)中“三、任务和措施(一)构建现代预算编审体系……3.强化预算统筹能力,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部门要全口径编制收支预算,对涉及本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准确测算、如实填报本部门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避免执收计划与实际收入存在较大出入……”。
|
财政审计科 | 17.未及时拨付上级转移支付指标 | 违反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财预〔2015〕230号)第三十五条“基层政府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的规定。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15〕51号)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年初预算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下达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用于其他亟需项目;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的规定。 |
财政审计科 | 18.预算数(或调整预算数)与决算草案数不一致 | 违反了《预算法》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的规定,.....应将项目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确保本部门预算编制完整。
|
办公室 | 19.违规私设“小金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10年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19号令)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
办公室 | 20.违规出借资金
| 违反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发办〔2008〕173号)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或长期出借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加强风险控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办公室 | 21.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第十条“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