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3〕12—25号
当事人:宜良佰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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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环城南路粮食局直属库旁
法定代表人:吴奇翰
宜良佰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烤漆房烤漆作业时未正常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喷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
2023年10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25号),对你公司提出整改要求。
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整改图片,陈述已按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2023年10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复核发现,你公司已按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烤漆房在作业过程中同步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废气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
1.2023年10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烤漆房烤漆作业时未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喷烤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的事实;
2.2023年10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中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吴奇翰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漆工杨兴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及有关人员身份信息的事实;
3.我局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3〕12—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等,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和你公司逾期不整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5.你公司2023年10月23日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整改图片2份、2023年10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其主要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公司自贵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就立即开展整改工作,制定烤漆房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到人,确保烤漆房在喷烤漆作业过程中同步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处理,整改事实后经贵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予以了确认;(2)公司在今后的喷烤漆作业过程中,将持续督促烤漆房操作人员同步正常使用该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产生的异味和废气影响周边环境,因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营困难,特请求贵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复核,经我局集体讨论研究:你公司在我局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进行整改,制定《光氧催化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在喷烤漆作业过程中同步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废气处理。综上所述,你公司的上述整改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1月17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3〕12—25号)、2023年11月17日《送达回证》,2023年11月20日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和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30.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建设项目地点为符合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事实为已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使用(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公司,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但从轻、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
你公司积极整改,已按照时限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光氧催化设备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在喷烤漆作业过程中同步使用光氧催化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废气处理,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规定及事实,我局对你公司处作出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仟元(¥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我局委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监督检查。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派出机构地址:宜良县汇东西路246号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
联 系 人:李向伟
联系电话:0871—67523286
邮政编码:65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