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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12-80886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14 14:55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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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42号

发布时间:2023-09-14 14:55 浏览次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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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宜良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MA6L1D9PX4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蓬莱社区瓦窑村小组老昆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

宜良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对你公司的汽车修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修理厂区内装有160公斤废机油的油罐四周未密闭(仅在上方搭建简易顶棚),且油罐周围及修理车间地面上有废机油泼洒。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整改照片》《收集贮存服务协议书》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接受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就及时进行整改,后又对公司场地堆放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对场地泼洒物进行了清理;目前,公司设置了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与云南源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收集贮存服务协议书》,依法规范收集处置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2.公司已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今后将严格按规定要求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加强管理处置工作,因疫情及大环境影响、年年亏损等原因,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2023年9月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了危险废物的整改工作。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整改照片等材料和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办人现场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该公司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三款等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47号)、2023年8月30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于2023年9月4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整改照片》《收集贮存服务协议书》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陆万元(¥6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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