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6号
当事人名称:潘竹梅
身份证号码:53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现场负责人:潘竹梅
潘竹梅(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12日晚,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东山片区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位于宜良县匡远镇小渡口324国道园云汽车修理厂北侧100米路旁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位于宜良县匡远镇小渡口324国道园云汽车修理厂侧边空地上进行废纸、废塑料焚烧,焚烧过程中有大量黑烟产生并伴有刺激性气味。
1.2023年8月12日你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3年8月12日《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及2023年8月13日《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焚烧废纸、废塑料的事实。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4.2023年8月13日《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对潘竹梅整改情况的现场情况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整改照片1份,证明潘竹梅积极整改,已对原焚烧垃圾时使用的铁桶进行了切割,焚烧残留物已进行了清理。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57号)和2023年8月14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可以单独下达,也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下达。”之规定,责令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依法、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各类垃圾,严禁擅自焚烧。
三、 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要求,依法、规范处置其产生的各类垃圾,严禁擅自焚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仟元(¥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