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城管罚决字〔2023〕0200031号
宜良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城管罚决字〔2023〕0200031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单位名称): 张**
身份证号码: 6****************
联系电话:136*****917 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
经查明,2023年08月11日10时25分,张**在宜良县钰桥路******店门口,举行试营业宣传活动,燃放鞭炮造成周边环境及路面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
2023 年 08 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城管罚告〔2023〕020003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宜良县钰桥路******店门口,举行试营业宣传活动,燃放鞭炮造成周边环境及路面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张新泉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的行政处罚。
并责令你对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整改。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宜良县城市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然后持本决定书和《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的20位缴款码短信链接到指定银行缴款。现金缴款需到宜良县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办理(开户行:宜良县农业银行温泉路支行,户名:宜良县财政局,地址:宜良县温泉路公务楼对面);对公转账缴款的,也是持本决定书和手机上的20位缴款码短信链接,到宜良县农业银行所有网点办理。缴款成功后,你(单位)手机上会收到缴款成功的电子发票链接,你(单位)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打印电子发票。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宜良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宜良县城市管理局
2023 年 0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