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2号
单位名称:昆明启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001MA6K790E3R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环城南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唐冬英
现场负责人:唐斌、李海艳
昆明启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4日、7月15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分别对租用原昆明市宜良县玛钢厂厂房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年使用热塑性粉末涂料10吨以上及使用1台生物质锅炉的衣架生产加工项目,自2021年11月份开始建设,至今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项目总投资额20.8万元;
2. 你公司年使用热塑性粉末涂料10吨以上及使用1台生物质锅炉的衣架生产加工项目自2022年3月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至今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及使用的热塑性粉末涂料发货单(部分)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自2023年6月19日收到贵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宜生环责改字〔2023〕45号)后,由于现场负责人唐斌生病住院没有把该决定书转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李海艳,导致2023年7月15日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的衣架生产加工项目仍在生产加工,待李海艳从老家湖南娄底回到公司后立即停止了该项目的生产加工,并及时咨询办理该项目的环保手续事宜。2.公司使用的热塑性粉末涂料每年没有100吨,累计年使用为12吨左右,是正规企业生产的并有产品的《检测报告单》。3.由于疫情影响经营不景气,至今尚欠厂房租金和原材料费等相关实际,且咨询该项目不能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故公司决定自行拆除了厂区的生产设备设施和生物质锅炉。综上所述,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综合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及使用的热塑性粉末涂料发货单(部分)等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的现场核查,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实际现场负责人李海艳告知后立即停止该项目的生产加工和你公司的热塑性粉末涂料年使用量为12吨);鉴于你公司已自行拆除该衣架生产加工项目的全部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主动消除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等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两项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18日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45号)、2023年7月18日《送达回证》和你公司2023年7月25日提交的《陈述申辩书》《整改照片》及使用的热塑性粉末涂料发货单(部分)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直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你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0.8万元的1%处以罚款贰仟零捌拾元(¥2080.00元);
2.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拾万零贰仟零捌拾元(¥202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