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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8-727561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10 16:5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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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33号

发布时间:2023-08-10 16:59 浏览次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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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杨*昌

身份证号码:530****************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现场负责人:杨*昌

杨*昌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18日晚,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宜良乡鸭湖听涛苑住户投诉“刮北风时有异味刺激性气体”一事的处理情况进行回访,在当晚20时45分左右发现有燃烧橡胶类异味。后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宜良县匡远镇小渡口324国道园云汽车修理厂北侧100米路旁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于2023年7月18日20时35分在宜良县匡远镇小渡口324国道园云汽车修理厂北侧100米路旁内空地上将废旧塑料垃圾点燃,焚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黑烟尘及刺鼻气味。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8月1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55号)和2023年8月1日《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十一)其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立即停止焚烧行为,并对焚烧残留物进行清理,处以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三、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立即停止焚烧行为,并对焚烧残留物进行清理.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仟元(¥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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