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医疗保障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医保不罚字〔2023〕第01号
宜良县医疗保障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 医保不罚字〔2023〕第01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朱某某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530XXXXXXXXXXXXXXX
住所或地址:宜良县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起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将应由第三方全额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涉嫌骗取医保基金。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期间在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和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的《昆明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原因承诺书》以及在宜良县第一人民医院和昆明市延安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的收费清单、发票、结算清单;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决书(2022)云0125民初91号;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裁决书(2022)云01民终733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向责任人追偿医保基金支付部分不存在“非法占有、重复享有”的主观恶意;另外,你于2023年3月21日及时退还违规报销医疗费用59272.87元,危害后果轻微且作出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特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朱某某不予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