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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0659971-202307-715944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宜良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7-10 15:3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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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生环罚字〔2023〕25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15:30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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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云

居民身份证号码:530****************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现场负责人:王*云

王*云(以下简称“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8日,我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对你租用位于宜良县狗街镇龙保村委会龙保小学南侧100米处的砂石料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场所场地上露天堆放的石粉砂占地140㎡(约200吨)、水洗砂占地50㎡(约100吨),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3年6月13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主要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在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本人就对该经营场地设有喷淋降尘设施,贵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地面已喷湿就把喷淋降尘设施关闭了,收到贵局下发的宜生环责改字〔2023〕29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本人又及时对现场堆放的物料用油布等进行了全面覆盖,并加大场区的喷淋降尘力度,防止扬尘污染周边环境。2.因疫情影响及经济不景气等原因,无力承担过高的罚款,本人现已对该经营场地进行积极整改,特请求贵局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综合陈述申辩意见、整改材料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鉴于你已按照整改要求积极完成整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等之规定,决定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生环罚告(听)字〔2023〕29号)、2023年6月2日《送达回证》、你2023年6月13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整改照片等材料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等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陆千元(¥16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陆千元(¥16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我局委托宜良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良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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